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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赖建平东莞沙田律师30余年执业经验丰富,详解死刑案件复核程序法条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赖建平是东莞沙田的律师,从1995年5月起就在东莞沙田从事律师工作,曾担任北京市东莞沙田律师协会面试考核的考官,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一员,目前就职于泰和泰(北京)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其刑事东莞沙田律师的专业资格得到了东莞沙田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认可,他专门从事刑事领域的业务,在三十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里,他处理过很多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巧。
死刑案件复核程序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指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后,若被告方没有提出上诉,那么案件需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并最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或者将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判。
死刑判决的一审被告若不提出上诉,以及二审案件作出死刑裁决的,均需提交最高法院进行最终确认。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依照国家根本大法及相关法规的划定,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察各级地方审判机构以及专门审判机构的司法活动,较高一级审判机关负责监察较低一级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为精准实施死刑裁判并遵循控制死刑适用、审慎处决的原则,本条款明确指出,中级审判机关审理并作出死刑判决的一审案件,若被告方选择不上诉,则必须先由高级审判机关进行复核,接着再向最高审判机关申请最终核准。死刑案件经过高级法院一审,若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或者高级法院在二审中作出死刑判决,都需要提交给最高法院进行最终批准。这项制度确保了死刑的适用既准确又审慎,为死刑的执行提供了程序上的支持。
本条款涉及两项核心要素,其一关乎死刑案件复核的适用范围,其二则详述死刑案件复核的施行流程。具体而言,适用范围涵盖两种情形,即中级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且被告未提上诉的一审案件,以及高级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且被告未提上诉的一审案件,或高级法院作出死刑判决的二审案件,这些均需最高法院最终核准。而具体程序方面东莞沙田律师,则规定了死刑案件复核的详细步骤与规范。中级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且被告无上诉的,需先由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复核时必须重新审问被告,并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复核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如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判处死刑,那么会向上级提交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批准,二是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赞成判处死刑,可以选择直接进行审判并改判结果,或者将案件退回给最初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让他们重新进行审理,这种直接审判的方式,是指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并最终作出审判决定。案件若经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依然决定判处死刑的,就必须再次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充当初审法院时,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且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或者充当二审法院时,若维持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或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此类案件高级人民法院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提交死刑复审案件,务必确保案情明确,凭据无懈可击,法律适用精准,相关文书完整。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递交死刑复审案件时,必须附带死刑案件整体汇报和判决文书,每案单独呈报,同时提交全套诉讼材料与证据。涉及合谋作案的案件,须提交整个案件的所有诉讼文书和证明材料,对因合谋行为受其他处罚的人员的案卷也需一并呈送。死刑案件的整体报告,需要详细列出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其名字、性别、岁数、族群、原籍、居住地、工作以及生平经历,还要记录起被拘留、被逮捕和被起诉的具体时间,以及目前被关押的地点,同时要描述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和事件经过,说明认定犯罪成立的依据,明确判决刑罚的法律条款,并且补充其他有必要交代的事项。提交的案卷材料沙田律师,是指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时,所有与判定罪名和决定刑罚相关的文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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