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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什么?其构成要件有哪些?资深东莞沙田律师解答

时间:2025-07-05 19: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一、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它指的是司法人员对涉嫌犯罪或已被控告的人采取肉体折磨或类似肉体折磨的手段,以强迫其供述事实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条件包括:

刑讯逼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其犯罪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东莞沙田地区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拥有十多年刑辩经验的要永辉律师【】作出如下回应:

在客观层面上,这种行为具体体现为通过施加肉刑或类似肉刑的手段来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口供。"肉刑"一语,指的是诸如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等极端手段,用以逼迫口供的恶劣行为。所谓的“变相肉刑”,系指通过持续暴露于酷热或严寒、饥饿或炙烤等极端方式,或是通过连续不断的审讯,如“车轮战”或“疲劳战”,不给予休息,从而让嫌疑人或被告人承受身体上的痛苦以及心理上的折磨,以此手段迫使对方供出事实的行为。在司法操作中,"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这两种手段往往交织运用,目的在于更高效地获取口供。

犯罪行为涉及特定主体,即司法领域的从业人员。依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此类人员涵盖承担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的侦查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以及监狱的狱警。非司法人员擅自设立法庭,实施刑讯逼供的,不得以刑讯逼供罪对其进行定罪,若其行为触犯了其他罪行,则可依据《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比如,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应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进行惩处;若构成非法拘禁罪,则应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进行惩处。

故意为之,且旨在逼迫供词,属主观要件。若缺乏此特定意图,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犯罪动机可多可少,包括但不限于追求功名利禄、赢得上级信任、怀恨在心进行报复、急于完成案件等。不论动机为何东莞沙田律师,以及是否成功逼迫供词,均不影响刑讯逼供罪的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有刑讯逼供罪行的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若造成他人伤残或死亡,则需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并从重处罚。在司法机关执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相关处罚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因刑讯逼供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47条所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若刑讯逼供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残疾,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同时,根据该法条第二款的规定,若系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他人重伤并伴随严重残疾,则应从重进行处罚。

对于因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情况,需对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进行深入分析。若行为人持有过失的心理态度,则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若行为人存在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在法定刑罚范围内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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