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atianlsh.com 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王二强与石油天然气公司劳动合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王尔强于2008年8月12日加入油气公司,自2012年起担任VPN管理职务。
2012年之前,王尔强的工作地点是河北省廊坊市。 2012年后,因工作需要,王尔强被安排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工作。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款规定,王二强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地点和岗位上工作。
2018年5月,公司将王尔强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北京昌平,但王尔强拒绝了。
由于王尔强拒绝到新办公室工作,公司将王尔强列入候补名单,并要求王尔强在调动通知下达后将钥匙和办公用品交回原办公室。公司将从2018年5月9日起发放候补工资。
2018年8月14日,王尔强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王二强经济赔偿的请求。
王尔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尔强称,因与公司杨先生有私人恩怨,杨先生于2018年5月8日将其调至昌平新工作地点。由于表现困难,他没有去新工作场所。工作场所。 2018年5月9日,他办公所需的英国被陈某没收,不准他打开电脑。办公室钥匙也被没收。他无法进入办公室上班,就帮朋友到办公楼其他地方上班。 2018年8月14日向公司发出终止通知。
该公司称,其公司原本在海淀区学院路地点为员工提供宿舍。但由于2018年5月工作项目调整,王二强的项目不再在原办公室工作。整个项目团队20多人集体搬迁至昌平新办公室。公司还提供宿舍。除了王二强之外,其他人都已经到了新办公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内部求职信。显示,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将王尔强的工作地点变更为中国数据中心(昌平)。王尔强同志因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处理意见是对王尔强内部暂缓处理。工会的意见是:支持基层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工会公章。时间是2018年5月9日。
2、员工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停职:第二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指示,影响生产(工)秩序的。
3、薪酬管理措施。其中,《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第十四条(七)内部候补人员工资支付 1、内部候补期间,暂停发放工资、奖金,停止劳动保护福利,发放候补生活补贴。按月计算。在职期间生活费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在职培训期间,按上岗前标准的85%计算发放在职工资,并按规定发放津贴按上岗前标准的100%计算并支付工资。
4、员工宿舍租赁合同。显示,该公司已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三期B区租用房屋。
一审判决:公司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合理,王尔强应服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有权调整王二强的工作地点。
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二强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其次,王尔强认为,与他共事的员工一开始都在同一个办公地点。随后,根据公司的调整,部分员工被安排到不同的工作地点。可见,王尔强所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的工作地点将会发生变化。王尔强表示,作为劳动者,应该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在王尔强拒绝后,公司要求王尔强将钥匙和办公用品交回原办公地点,并无不妥。
第三,王尔强并未声称公司调整其工作地点是出于个人恩怨。本院不会受理他的诉讼请求。综上,本院认为,公司对王二强工作地点的调整合理,王二强应当遵守。
王尔强没有按照公司安排到新办公室报到,也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务。于是,公司按照候补工资标准支付了他的工资,并收回了他原办公室的钥匙和办公用品。本案中,王尔强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尔强不满,提出上诉,认为公司未与王尔强达成协议,单方面改变工作地点并强行收回办公设备,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时,要求交出原办公室钥匙及办公用品并无不当。
二审认为,王尔强主张公司基于个人恩怨调整其工作地点沙田律师,但其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劳动合同约定,王尔强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王尔强还承认,根据公司的调整,与他一起工作的部分员工将被分配到不同的工作地点。可见,王尔强所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的工作地点会发生变化,所以当公司调整工作地点东莞沙田律师,王尔强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时,并无不妥。公司要求王二强将钥匙及办公用品交回原办公地点。
王尔强表示,自2018年5月9日起,他一直在办公楼其他地点帮助朋友上班,并不为公司提供劳务。因此,他要求公司按照正常用工应支付的工资标准补足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期间的工资。上诉人要求支付8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和出差津贴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王尔强主张公司未向其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应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会支持。
王尔强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合理,不构成未能提供工作条件。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尔强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王尔强还承认,根据公司的调整,与他一起工作的部分员工被安排到了不同的工作地点。可见,王尔强所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的工作地点将会发生变化。因此,当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王尔强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时,公司要求王尔强将钥匙和办公用品交回原办公地点,并无不当。
王尔强声称,公司基于个人恩怨调整了他的工作地点,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在此情况下,王尔强主张因公司未能为其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而应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北京高院裁定驳回王尔强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京民申5025号(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已简化)
案例编辑|劳动法图书馆编辑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