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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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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法院案例分析:甲诉

时间:2024-12-13 19: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案号:(2020)京02民中4485号 李姊妹编

基本事实:

A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A支付营业佣金83,441.2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A于2015年5月加入公司东莞沙田律师,担任行业销售经理。双方于2018年5月4日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当日,双方签订了《工资协议》,同意甲方(乙方) )的工资按照公司(甲方)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办法和标准执行。

2019年3月12日,公司作为甲方,与甲方作为乙方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于2015年5月加入我公司,在我公司担任行业销售经理。经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3月12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3月12日终止,并达成如下协议: 1、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 2、甲方已按照规定与乙方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3、甲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支付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为税前人民币66,457元(税费部分由甲方承担)。个人)。甲方为乙方计算工资的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上述款项将于2019年3月29日结算。 4、甲、乙双方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

2019年7月12日,A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5年5月至2019年3月12日的合同业务佣金83,441.25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A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仲裁。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A于2015年加入公司,与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协议的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现A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业务佣金,但双方已在《解除劳动合同》中载明具体赔偿金额,并确认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

尽管A表示,其签署协议的内在前提是该公司将为其结算业务收取单独的佣金。但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理解其签署的条款的具体含义,并承担其签署确认的协议的法律后果。目前双方已确认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A公司再次以拖欠业务佣金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任何依据。尽管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自愿为案外其他业务支付了佣金费用,但不能推断公司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本案五项业务支付佣金费用。因此,A公司要求卓银达支付拖欠佣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沙田律师,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上诉:

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向A支付营业佣金83,441.25元;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公司承诺销售人员在职期间的业务提成,在协议签订后将按通常的3%标准支付。自始至终,A从未想过放弃索取业务佣金的权利,更没有与公司就业务佣金的支付达成一致。

该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但不同意A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有关程序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涉及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应视为有效。 2019年3月12日,A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载明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并确认双方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本协议含义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尽管A公司声称协议中仅约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额,并未包含争议的业务提成,且协议签订时公司承诺将按照通常的3%支付业务提成。速度。付款,但公司不承认这一点,而A作为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理解其签署的条款的具体含义,并承担其签署并确认的协议的法律后果。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的主张,故一审法院对A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现A提出上诉,要求公司支付其业务佣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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