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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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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动赔偿获缓刑

时间:2018-07-07  【转载】

“法官,我以后一定会小心驾驶,不会麻痹大意了......”被告人黎某某在审判现场说道。近日,荔浦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7年7月上旬,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自卸低速货车,从荔浦县荔城镇往杜莫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40分许,黎某某驾车左转进入杜莫镇步王村路口时,与对向由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韦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黎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荔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韦文高家属人民币28000元。另外,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后,被告人家属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案发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黎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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