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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被告不答辩不出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某运输公司与玉林某公司订立口头运输水泥合同,长期为玉林某公司运输水泥。经某运输公司与玉林某公司双方在2014年5月5日结算单上签名盖章确认: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间,玉林某公司累计欠某运输公司运费111566.5元、过路费6240元,合计175932.5元。某运输公司多次追索,玉林某公司一直未支付。为此,某运输公司遂诉至法院。
玉州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被告玉林某公司不答辩不到庭应诉。
综合案件的证据,玉州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与玉林某公司订立口头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某运输公司主张玉林某公司尚欠某运输公司运费111566.5元、过路费6240元,提供了玉林某公司盖章或玉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予以证实。双方已经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证明了玉林某公司对某运输公司为其运输水泥所产生的运费及过路费的事实予以认可。某运输公司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玉林某公司支付175932.5元给某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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