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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困难补助费
2005年6月,马某、牛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9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马、牛双方居住在马某父母家,与马某父母一起生活。2006年8月14日,生育大女儿马一,2010年3月4日,生育二女儿马二。马、牛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近年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从2013年3月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没居住在一起。同年6月,马某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2014年8月,马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从2007年至今,马某在玉林市某公司工作,牛某目前没有稳定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马、牛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判准许马、牛离婚,两个女儿马、牛各抚养一个。由于牛某目前没有稳定工作,抚养一个女儿,生活确实困难,马某应予帮助,法院判决牛某一次性给马某困难补助费30000元。
一日夫妻百日恩,好聚好散,双方无法生活下去,不如及早分手。在离婚时,给困难一方生活补助费,不单是法律体现,更是人性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