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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好友借钱周转久不还 法院缺席判决还本息
因缺少资金而向他人借钱用于生意周转资金,却以各种理由逃避拒不还款。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于2013年7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自2013年7月到10月,每月利息5000元。被告为此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中被告还声明以玉林某某处房屋作抵押,但未作抵押登记。之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但未归还本金。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关系是明确、合法的,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额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不予支持,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