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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30年前的土地互换行为是否有效
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互换纠纷案。原被告虽然互换土地30年,但由于一方对所换土地无承包经营权,法院依法判决互换土地行为无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均为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茂岑村榕木塘某社农民。1984年落实生产责任制分田到户后,被告卢某某的丈夫李某德向原告提出,把位于玉州区仁厚镇茂岑村覃岭上的由其户开荒经营的坡地置换与原告的0.8亩责任坡地。原告同意后,原、被告两户即互换坡地,并对已经互换的坡地进行了管理和耕作,至今已经有30年。期间,原告于2010年要求被告把已经互换的坡地与其互换回来,遭到被告拒绝。2012年1月原告要求玉州区司法局仁厚司法所处理末果。2014年6月原告以被告不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换取原告的承包责任土地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30年前,被告卢某某户在本农经社开荒坡地,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耕作、种植、收益。但被告卢某某户开荒的坡地至今仍末由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茂岑村榕木塘某农经社分配给被告户或本社任何一户经营,该开荒坡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均归集体所有。被告户明知自己没有享有该坡地承包经营权,在占用了该集体土地后,为了自己户的利益与原告置换原告已经取得承包权的责任坡地是不对的,是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双方置换坡地的行为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是无效的,应该更正。被告抗辩原、被告之间互换土地已行使权利有三十年之久,双方互换坡地的经营权合法有效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玉州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李甲、李乙之间的土地互换合同(行为)无效;被告卢某某、李甲、李乙返还(在土地互换中原属于)原告承包经营的0.8亩坡地给原告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