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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宿舍区内小车被盗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值班保安未按规定要求出示“出入证”,窃贼偷车后径直开出宿舍区。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某与被告南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560元给原告潘某。
原告为玉林某公司职员,被告对该公司的宿舍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1月24日18:10,原告驾驶一本田小轿车回到该宿舍区,将小车锁好停放在离大门门卫11米左右的停车位置。20:36左右,一撑伞男子从该宿舍区第一栋和第四栋宿舍交叉的路口走向该小车位置,随后将小车开动,在驶出该宿舍区大门时,值班的保安未要求驾驶人出示“车辆出入证”,亦无询问、检查,而是直接打开大门让该车驶出。第二天上午7:50,原告发现自己的车被盗,随即报警,但该案至今未能破获。经评估,该车被盗时值664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单独与被告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也未将车辆交被告管理,车辆的保管义务仍由原告自己负责;被告与玉林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公司的宿舍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但被告对该宿舍区未能尽到安全防范职责,在车辆出入小区时未按规定要求驾驶人出示“车辆出入证”,从而造成原告的车辆被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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