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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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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死亡算是工伤嘛

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员工吕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活动时猝死,吕某的家人今天在大兴法院要求可口可乐公司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万余元。而可口可乐公司坚称自己无责。
2008年9月,吕某与可口可乐公司部分员工在某健身馆打篮球。不久,同事突然发现在场外休息的吕某瘫倒在地,不省人事。吕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诊断其为猝死。事后,可口可乐公司为吕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管委会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对此结论,吕某的家人无法接受,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上级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与吕某的劳动合同约定,吕某从事的工作岗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其在篮球场进行的体育活动是下班后进行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认定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吕某的家人认为,打篮球是公司组织的活动,且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2007年10月的体检报告中已显示,吕某的心脏不太正常。然而,公司并没有向吕某告知,并让其参加篮球活动,最终造成其意外身亡,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法庭上,吕某的家人出具了工资单、加班工作统计表,按照工资单做出来的加班一览表,以证明可口可乐公司始终在安排吕某超负荷加班,加班工资已经超过了基本工资,证明加班的强度。
可口可乐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从未强令安排职工违法加班,吕某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强度均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而且公司内部并没有企业篮球队,事发时的篮球活动不是公司所组织。
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以上第一条视为工伤的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因此,本案中即便是公司组织的活动,也不能算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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