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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是什么

时间:2018-01-13  【转载】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因此,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

应当明确的是: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所有诈骗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构成诈骗犯罪。 可以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包括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在内的一切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

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可以通过行为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在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推定下列情形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逃匿的。(2)故意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致使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的款物的。(3)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隐匿对方当事人的款物,拒不返还的。等等。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问题,还需要说明的是:

(一)应当注意行为人产生或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时间”问题

我认为,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时间不同,对于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欺诈成分,那么,对此,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个别情况下拒不返还财物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特征的,只能认定为侵占罪。但是,在现行刑法规定的界限内,单位不能构成侵占罪;对单位侵占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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