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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一企业因浓硫酸泄露致四人烧伤被判赔24.5万
中国法院网讯 (王祥锋 刘洪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被告下雷某矿业公司浓硫酸泄露造成原告莫某一家四口人身伤害一案作出调解,被告愿意赔偿莫某一家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失245000元,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据悉,2015年6月22日,原告一家四口驾驶摩托车从家往靖西市湖润镇方向行驶,行至大新县下雷镇志兴村下禁屯时,遇到被告生产车间的浓硫酸泄露在该路段的路面上,原告一家驾驶的摩托车滑到在地,导致原告一家四口身体遭到浓硫酸不同程度烧伤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一家四口由被告送往当地卫生院(下雷卫生院)简单伤口处理后又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当天再转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被告也积极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和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并多次看望受伤人员。但被告与原告一家四口就剩余伤残赔偿款项多次协商赔偿都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此事一拖就是两年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一家随起诉至大新法院。法院收到原告一家的起诉后,就以当事人利益保障为原则,同意原告方缓交诉讼费申请,安排事发所在地下雷法庭审理该案,并以巡回法庭方式在原告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庭审理。
在第一次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自己有责任赔偿原告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但原告的赔偿要求太高,自己承担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对方索赔,原告方就赔偿方面也未能作出让步,第一次调解未能达成。办案法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原告家实地了解原告方家庭情况及人身伤害对生活造成的影响;并对被告下雷某矿业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做实地调查。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时候,法庭以调查所得的事实为依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悉法明理;最后,双方都愿意做出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赔偿原告一家四口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失245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并最终握手言和。
大新法院本着以当事人利益保障为原则,努力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审结此案,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