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atianlsh.com 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
在很多国家里,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性实施的,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开展工作的通行做法。农村社会保险应当是我国社会保险轨制的重要组成部门,应当从法律上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法律地位,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轨制,农村也要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险轨制的有机组成部门,受到法律的保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轨制的建立,将使宪定权爽利实为一种特定的法定权利,当宪法划定的物质匡助权成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时,公民与相应的行政机关之间就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又一重要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得到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确认的基本人权。但是,长期以来,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夫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轨制之外,不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只能靠自己和家庭解决养老题目。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把泛博的农夫排斥在外。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物质给付、哀求匡助是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物质给付、提供法定匡助则是相关行政机关的义务,假如相关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则公民可以寻求行政和法律救济。但在我国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轨制建设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农夫的养老保险保障没得到应有的法律正视。这是宪法对农夫物质匡助权的划定,按照这个划定,农夫作为农业劳动者,在年迈时,也完全应该和城镇职工一样,领取退休金,享受社会养老。农夫作为我国公民的主体构成部门理应享有养老保障权,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轨制是维护其养老保障权的重要措施,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轨制的健康发展。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明确划定,公民在年迈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匡助的权利。
。这种把农夫排除在社会保障轨制之外,使农夫的宪定权利有名无实的做法,一直延续到现在,对泛博农夫来说是欠公平的。也就是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轨制是使农夫的宪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法律轨制,它一经建立,将通过肯定、明确的规范,要求国家和社会从维护宪法的角度出发,解决农夫的社会养老题目,以保障老年农夫的基本糊口及养老需要。
要使对农夫实行社会养老的宪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就必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轨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轨制是其重要的内容。养老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组成部门,指公民在年迈时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法定养老金,安度晚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