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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称店员工作失职致处罚,超市诉店员赔偿损失被驳回
超市因制售不合格食品被处罚,认为是由于店长和生鲜经理在进货时没有仔细查验所导致,故超市将分店店长王先生、生鲜经理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公司因其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7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超市的全部诉请。
原告华普超市诉称,王先生为华普超市某分店店长,朱先生为该分店生鲜经理。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该分店进行检查。2016年3月31日,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发现公司使用含有硫酸铝钾的双喜牌泡打粉制售馒头和糕点,为不合格食品,并对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3.7元及罚款7万元的处罚。华普超市认为管理责任人王先生和直接责任人朱先生在进货时没有仔细查验商品成分表,导致超市的主食厨房制作并对外出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司的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并导致7万元的经济损失,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王先生、朱先生辩称,他们与华普超市签有劳动合同,在情况说明中已表明此次事件的发生系供货厂商送货的原因。门店没有商品采购权,商品采购的原材料由总公司采购部决定,门店只有执行权和使用权,公司未明确规定,也未下文指示不能收含铝泡打粉。商品收货手续按工作流程收货,门店不能随便更改,严格按公司采购部下发的商品信息执行。糕点的铝含量超标,是因公司从未给门店提供专业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原材料,肉眼不能判断含量是否超标。二人不是商品的收货人员、采购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更不是主要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双喜泡打粉是由华普超市采购部选定的商品,并由华普超市的分店在订货系统内统一订货,该商品的订货、收货流程以及商品本身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并未出现问题。华普超市被处以行政处罚系因在生产食品的具体操作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而王先生、朱先生并未实施加害行为,亦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且华普超市在内部由朱先生签署了员工过失单并已将王先生、朱先生辞退。华普超市要求王先生、朱先生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