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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老刘未如期偿还80万元借款,老田将老刘和其前妻老张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80万元债务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老张与老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老田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刘前妻老张辩称,她不认识老田,款项她不清楚,这是老田自己做的虚假债务,老刘都没有见过这笔钱。涉案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老刘辩称,涉案款项没有实际到他手里,是周某把他带到老田处,介绍老田给他,称老田可以借给他钱,老田把钱存到他账户中,但他银行卡U盾在周某手中,这些钱直接被周某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后来转到哪去了他不清楚,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审理中,老田提交其与老刘签订的《借款协议》,以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老刘的家庭生活。该《借款协议》甲方(出借方)为老田,乙方(借款方)为老刘与小刘,协议内容为:老刘与小刘系父女关系,甲方与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借款协议:第一,甲方于2013年9月22日将80万元出借给乙方;第二,借款用途为业务周转;第三,借款利息为月息2%;第四, 2904号房产作为还款的担保。但上述协议的乙方处仅有老刘一人签字。老田认可签订该协议时小刘与老张均不在场。对于该协议的形成过程,老刘陈述,协议是周某起草,在周某办公室打印的,当时老刘对借款协议写了女儿小刘的名字表示质疑,但他们说只要小刘没签字就和小刘没关系,不用改了;80万元是分四次打到老刘账户里的,打完没几分钟就转走了,这与常理不符。老张表示其对协议签订情况不清楚。
老刘与老张于2015年1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老刘经营的运输公司是其个人行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均未列家庭财产支出,与家庭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8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持不同主张。结合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从借款数额来看,80万元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度,老田虽主张老刘上述借款系用于公司的业务周转,但除《借款协议》外,其就该主张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其次,从老刘提交的相关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可以看出,80万元借款老田系分四次汇入老刘账户,每次汇款20万元,且在每次汇款之后间隔不久相应款项又从老刘账户中转出,其中20万元转入了赵某账户,60万元转入了吕某账户,而转入吕某账户的60万元亦最终被转入周某账户。老田认可上述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且表示老田与周某系朋友关系。从上述转账过程可以看出,80万元借款无论是未经老刘授权转出还是老刘个人处分行为,在老田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转账行为老张知晓且转出款项最终为老刘和老张家庭生活所用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80万元借款系用于老刘与老张的夫妻共同生活。
第三,根据相关案件庭审笔录的记载,周某认可老刘的银行卡U盾在其手中,该卡是其帮老刘办的。从80万元借款中60万元款项转出的操作时间和流向可以看出,每20万元汇入和转出的时间间隔不久,且最终都流向了周某账户,故不排除存在周某擅自将老刘银行账户内款项转移到其名下账户的可能性。
第四,在认定老刘与老田之间80万元借款关系成立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老刘即与老张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老刘经营的运输公司为老刘个人行为,相关的债权债务与家庭无关。庭审中,老田亦认可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老张不在场。故在老田不能举证证明老张知晓80万元借款的存在且该80万元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其主张所借款项为老张与老刘的共同债务,明显缺乏依据。
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