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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火锅店使用“口水油” 老板员工均被判刑
时间:2017-12-11 【转载】
火锅店老板伙同两名店内员工,利用客人吃剩下的废油提炼加工“口水油”,并将提炼的“口水油”给客人食用。6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马某与人合伙在台州经济开发区万达广场开设了一家小米火锅餐厅,马某负责经营管理。马某之前去重庆考察火锅店时,看到有几家店把客人吃剩的油回收加工后,重新使用。马某看了之后觉得,这样做火锅底会更加入味,也能给店里节约一笔成本。于是,他在网上请了一个会调回收油的厨师张某。
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张某伙同佘某从客人吃剩的剩菜中回收废油,并将废油中掺入牛油、辣椒等重新提炼,然后再拿到小米火锅店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7年1月17日,执法人员查处了该火锅店,现场查获用透明塑料袋真空包装的黄色固状物173包(每包重约640克)及5只不锈钢桶等物品,桶内有不同重量的黄色偏红固状物,经称重共计349.54公斤。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张某已回收提炼火锅残油1500公斤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