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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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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汉子”工地讨工资一脚踢“飞”七万元
为讨要自己做工的工钱,江苏阜宁县女子王红与老板发生口角后,一脚踢向后者右腹部,致其肋骨骨折。9日上午,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王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1日下午,年近五旬的王红为讨要做工的工资,与承做江苏威龙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木工工程的李清,在公司工地上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在缠打过程中,王红用脚踢李清右腹部一脚,致李清右侧第6、8、9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清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王红与李清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协议赔偿了李清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七万元,取得了李清的谅解。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