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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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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17-10-11  【转载】

劳动争议案件本身纷繁复杂,规范文件依据不仅有法律、法规,而且有大量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有好多点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论。笔者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归纳整理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审查案件是否是劳动争议案件

(一)一般规范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争议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据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处理。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集体劳动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的协议,集体劳动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因履行该集体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亦属劳动争议范畴。

3、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单位给予相应报酬。因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4、劳动保险纠纷。劳动保险又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其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各种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因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最多的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二)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受理的有: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解释二第四条)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解释二第五条)

3、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解释二第六条)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解释三第一条)

5、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解释三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限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解释。

6、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解释三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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