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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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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吸毒被羁押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时间:2017-09-23  【转载】

 前夫因吸毒,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戒毒两年,怕影响女儿成长,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李某与陈某的婚生女儿陈某芝变更由李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协议子女归陈某抚养。但除了2016年的部分时间跟随陈某生活外,其余时间子女自行跟随李某生活。2016年8月27日,儿子又跟随李某生活,女儿暂由陈某的几个未婚的兄弟照顾。前不久,陈某因吸毒,被羁押于玉林市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李某觉得女儿与陈某的兄弟生活,不利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其名下。陈某答辩称,李某是搞传销的,经常带女儿参加活动,不能教育好女儿,不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给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陈某离婚时协议,婚生女儿陈某芝由陈某抚养,但陈某芝除了2016年1月至8月随陈某生活外,其他时间全都是随李某生活,且陈某芝也在李某父母家附近就读小学一年级。现陈某因吸毒被羁押于玉林市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其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并且根据李某的现状也无法履行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方面考虑,李某要求变更陈某芝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陈某辩称,李某是搞传销的,经常带女儿去参加,不能教育好女儿,但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2)(4)项,《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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