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atianlsh.com 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被告人庭审上翻供 法官依法按证据规则判决
时间:2017-09-23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规则审理判决了刘某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7月20日凌晨,刘某某伙同他人通过技术开锁进入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曾某某家,将其停放在一楼的一辆雅马哈牌迅鹰型电动车盗走。刘某某还进入曾某某家二楼的卧室内盗走了20200元人民币、两枚金戒指、三个银手镯等物品。经手印鉴定,民警在被盗房间桌子靠南抽屉提取的指纹系刘某某所留。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08元人民币。
该案于2017年7月20日在玉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上翻供,仅承认偷了电动车,否认在被害人家二楼偷盗现金及首饰。
经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了盗窃的事实,其供述盗窃的时间、地点及盗得的现金数额及物品均与失主陈述相吻合,且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录像及案发现场提取到的刘某某指纹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证据规则,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