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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签字担保招大祸 释法明理促调解
近日,山阳法院色河法庭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使一起借贷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板岩镇王家村老汉王某今年71岁,膝下有一子王某,今年39岁。2013年,王某夫妇开办饭店,因资金紧张在山阳县板岩信用社借款2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并由老父亲出面联系到宁某、樊某作担保人。餐馆因经营不善倒闭,王某在信用社的20万元贷款也无法偿还,2015年,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贷款到期后,板岩信用社因找到不到借款人王某,便多次联系担保人宁某、樊某。担保人称王某贷款20万元自己一分都没有用,信用社应该找王某要钱。无奈,板岩信用社将两担保人诉至法庭,并向法庭提供二担保人在板岩信用社有存款的线索,并申请诉讼保全。
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办案人员于立案当天依法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将担保人宁某、樊某账户予以冻结,并告知了二被告。被告宁某在得知自己的存款被冻结的事实后,气急败坏,多次给办案人员打电话,指责法院冻结错误,认为钱是王某借的,他没有花一分钱,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现在得了尘肺病急需这笔钱治病。承办法官不烦不恼,耐心细致地给做思想工作,先稳定其情绪,释明法律规定,并说服宁某按时到法庭,并承诺法庭会充分考虑他的实际情况,会尽力尽快给予调解。庭审中二被告对借款金额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二被告均称担保时并没认识到担保责任,称原告应该找借款人王某要钱。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多次向二被告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二被告才认识到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
办案法官沉思了,本起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很简单,于法,宁某既然签了字,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情,宁某是尘肺病患者,是弱势群体,应及时进行治疗,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纠纷能否稳妥化解,关系宁某是否能够拿到救命钱得到救治,关系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能否兼顾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关系到法院“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司法宗旨的具体落实。考虑到宁某病情的紧迫性,办案法官没有多想,多次驱车前往板岩,组织板岩镇政府综治干部、板岩信用社负责人、两担保人及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借款人父亲王某,在一起座谈、调解,座谈会上,承办法官将本案的特殊性即宁某患有尘肺病这一特殊情况向各部门做了通报,取得了与会同志们的理解与支持,镇政府、村委会的同志们也热性地给信用社做工作,信用社也承诺将情况及时向县联社反应争取给宁某减免一部分还款数额。借款人父亲王某看到宁某经济困难,身患尘肺病,还替儿子还款,主动将自己2万元养老钱全部拿出来。另一担保人樊某也拿出姿态,主动承担8万元担保责任。原告板岩信用社在得到县联社的批准后,对借款利息予以减免,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调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法院及时对二被告的账号予以解除冻结,当宁某取出6万元救命钱时,含泪握住办案法官的手,表示感激。该案的妥善处理,既依法及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商业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又兼顾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维护了公平正义,取得了当地政府、村民的好评,树立了法院的“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