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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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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法院责令具结悔过

时间:2017-08-16  【转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原被告双方陈述自己的观点外,有时候还有证人的证言。然而,证人如果做了虚假证言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近日,山阳县法院漫川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一名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具结悔过。

    2017年4月份,柯某诉刘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柯某提供一份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所述刘某借柯现金。由于证人仅提供书面证人证言而未出庭,被告刘某又下落不明,承办法官庭审时注重核实借款经过,感觉该笔借款异常。庭后,找到陈某本人核实证据,发现证人陈某与柯某在庭审中所述的款项来源不一致,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继续追问款项的交付方式等问题,证人陈某因说了假话破绽百出,陈述前后矛盾,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下陈某讲明了案件事实,原来刘某虽向柯某出具的借据注明为借现金,但实为二人生意往来的欠款。因陈某积极承认错误,且未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利后果,法官严肃的批评了陈某做伪证的行为,并告知做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具结悔过,并写了悔过书。

    诚信是社会的根本,更是我们诉讼秩序之基。在这起法官“打假”的案件中,证人陈某做虚假陈述,增加了诉累,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恶劣的是把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带到了司法诉讼中,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个案中的证人陈某虽然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了错误,被责令写了悔过书,但维护整个司法诉讼的大环境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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