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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手机被盗殴打小偷 致人轻伤受到惩罚
在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经营弘业印务部的郭某遇到一件闹心的事,自己手机被盗后,一时气愤对小偷进行殴打,因致人轻伤而坐到被告席上。近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殴打小偷致人轻伤害案件,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贺某某以打印材料为由来到被告人郭某经营的弘业印务部,趁郭某不备,将郭某的一部黑色酷派5891Q型手机盗走后离开。郭某发现后开车追至310国道管理站附近,将贺某某乘坐的班车拦停上车寻找,看到贺某某正在使用其手机便要求贺某某下车并归还手机,贺某某拒不下车,郭某即对贺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拉下车至华州大酒店南边的绿化带,郭某将贺某某绊倒后对贺某某右腿进行踩踏,公安机关处警后将贺某某带离审查,因贺某某腿部受伤,被公安机关送至华县人民医院治疗三天。诊断为,右股骨内髁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医药费用均由公安机关承担。其伤情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贺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审理中,被告人郭某主动交纳赔偿款2000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5日,贺某某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贺某某因盗窃被告人郭某财物而触犯法律,应接受法律制裁。被告人郭某在财产所有权被侵害时本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其却在抓获被害人贺某某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伤害贺某某身体健康,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是在保护自己财产时不能冷静处理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够主动赔偿,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华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