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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三次盗窃电动车 一男子被判处罚金
时间:2017-08-16 【转载】
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白水县西街阳光小区,盗走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绿驹牌电动车,后将盗来的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2713元。
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泰山庙车站后面吴某某家院内单元楼下盗走吴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富先达牌踏板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到西安土门的摩托车市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3115元。
2016年10月9日下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白水县绿康小区一号居民楼下,盗走院内杜某某放在其楼下的一辆五星钻豹牌踏板电动车,后将其盗来的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284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一般性调查时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又检举他人犯罪,且查证属实,应认定立功,其亲属在本院审理该案期间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案款8671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3次,盗窃价值86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首,又有立功情节,其亲属又能积极退赔全部盗窃案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又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如上。
白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