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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

时间:2017-08-02  【转载】

一、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其对象主要有: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二、特殊劳动关系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提供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劳动待遇及保障(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但用人单位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工资报酬的,以及拒不支付上述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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