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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沙县法院判决一危险驾驶案
时间:2017-07-22 【转载】
在第一次无证醉驾追尾后的一个月内,男子何某居然再次“任性”醉驾。近日,何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沙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6年5月22日,何某午饭期间喝下一瓶500ml白酒后,与朋友相约骑车去某水电站钓鱼。途中,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经鉴定,何某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4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还不到一个月,何某又饮酒后骑摩托车,碰撞路边百米桩后摔倒,经检验,何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达229.68mg/100ml,远远超过醉酒标准。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一个月内先后二次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5月22日,何某午饭期间喝下一瓶500ml白酒后,与朋友相约骑车去某水电站钓鱼。途中,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经鉴定,何某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4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还不到一个月,何某又饮酒后骑摩托车,碰撞路边百米桩后摔倒,经检验,何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达229.68mg/100ml,远远超过醉酒标准。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一个月内先后二次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