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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待遇不应改变 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仅靠借贷等来维持生计的负债企业。随着去产能、去库存和供给侧改革深入,对这些企业的改造也在深入。但是,处置此类企业不能忘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权力的行使。
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各项待遇不变
张某是一钢厂的职工,因产品老旧滞销,厂子资金严重匮乏,工人的工资等支出一直靠银行贷款,因不能及时还款,银行停止“输血”,企业濒临死亡。最近,外地一大型企业欲兼并该厂。据透露,企业合并后,原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变,各项福利待遇只增不减。对此,张某很满意。
说法
与其他企业合并,是挽救僵尸企业的良策。《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劳动合同法》在34条中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上述二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
偿还工人工资是破产清债的首选
谢某是煤矿工人,该矿近年来一直做赔本买卖,产的越多赔得越多。在欠大量金融外债、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企业宣布破产。最近,该矿搞清算,正在回收货款、变卖资产,解决拖欠工人的工资等问题。
说法
破产是僵尸企业不得不采取的解脱办法。《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