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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
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时间:2017-06-06 【转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年6月13日,顺隆千业公司与远成信达公司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运输赔偿合同,确认远成信达公司赔偿顺隆千业公司138776元,赔偿期限为同年6月13日至7月13日。同年7月2日,远成信达公司向顺隆千业公司支付了赔偿金138776元。远成信达公司据此向兴盛达公司提出了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此远成信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兴盛达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远成信达公司与兴盛达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书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承运人兴盛达公司应当将货物完好地交给收货人,兴盛达公司因交通事故未能将远成信达公司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其行为属违约,应对托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远成信达公司的损失即向托运人顺隆千业公司赔偿的费用,对远成信达公司要求兴盛达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货物托运人是否上保险应由其自行决定,承运人无权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兴盛达公司没有提交证据否认远成信达公司向顺隆千业公司赔偿证据的真实性,兴盛达公司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兴盛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远成信达公司经济损失十三万八千七百六十六元。兴盛达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