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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七旬老人诉儿子儿媳付劳务费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时间:2017-05-28  【转载】

老母亲悉心照顾瘫痪儿子近七年,儿媳不离不弃赚钱养家,这本是家庭和睦、互相关爱的典范,但是老母亲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支付7年间照顾儿子的劳务费20余万,让这个家庭陷入了重重矛盾之中。

  原告黄某系被告龚某的母亲,被告龚某与被告汤某系夫妻。2006年龚某与汤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家庭生活简单平淡。然而2010年年底,龚某突因脑中风入院,出院后母亲黄某便随龚某、汤某共同生活,负责照顾龚某的日常生活,而汤某则主要在外打工赚钱,维持家庭生活。这种生活持续了6年多,黄某却一纸诉状将龚某、汤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这些年护理龚某的劳务费。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龚某、汤某并未就黄某护理龚某一事订立劳务合同,也未就是否支付护理费及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视为双方订立了劳务合同,黄某护理龚某是家庭成员间履行扶助义务的体现,是履行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故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黄某照顾行为的出发点是血缘关系与亲情,且黄某没有证据证明是基于龚某、汤某的雇请来护理龚某;黄某在长达近7年的时间内,也未就劳务费的问题和龚某、汤某进行结算、催讨。黄某作为龚某的母亲,对于因脑中风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儿子龚某的照顾,与单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以提供劳务而换取劳动报酬的劳务关系有本质区别。因此驳回了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是因近亲属之间的扶助、照料而产生的纠纷,应当受婚姻法的调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相互帮助的义务,龚某因脑中风丧失劳动能力,其母亲黄某作为近亲属,有照顾龚某生活的义务,该项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产生,故黄某无权主张劳务报酬。但是黄某在照顾龚某过程中,付出了辛苦的劳务,龚某、汤某出于感恩,适当给予黄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亦是人之常情,这种补偿应当出于自愿,不能由法律强制履行。
来源:武陵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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