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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提前离岗出事故 法院认定属工伤

时间:2017-05-28  【转载】

某工地物料提升机操作员王某在提前离岗回家吃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人社局以其在上班时间内私自离岗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复决字[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人社工伤认字[20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之妻王某生前系第三人某公司某小区工程项目工地的物料提升机操作员,2015年9月10日10: 50左右,王某在完成上午工作后,驾驶电动车回家吃饭时,在常德大道和紫缘路交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5年12月28日,原告曾某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2月17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常人社工伤认字[20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作出常政复决字[20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市人社局的决定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6年8月4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审查告知向武陵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市人社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行政管理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王某发生事故是否符合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是否应认定工伤;二、本案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起诉期限。关于焦点一,本案中,王某在10点50分左右完成工作后离开工地,不管其是私自离岗或者提前下班,王某是在下班回家必经的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被告市人社局认为王某是外出不是回家但未提供证据,王某提前离岗仅属违反劳动纪律范畴,对工伤认定不造成影响。关于焦点二,本案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原告在8月4日已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在起诉期限内,后经常德市中级法院释明再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未过起诉期限。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私自离岗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处理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其决定。被告市政府因维持了被告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亦应一并撤销。第三人关于原告起诉已过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武陵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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