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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家事纠纷怎么判?从教育分歧看监护权,新疆这起案例给你答案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11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所审理的6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其目的在于弘扬社会正能量,与此同时树立良好家风家德,然后从源头上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进而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使其增强家庭责任感,并且保护家庭弱势权益,还要织密防护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
记者筛选了其中4起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案例一,在分居的这段期间之内,存在隐匿子女的情况,法院发出了全疆范围内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
基本案情:
2017年,王某和李某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后来,他们生育了一个儿子以及一个女儿嘛。之后呢,因为子女教育方面的问题,双方出现了分歧情况,然后较长时间处于分居状况,分居以后呀,两个子女跟着母亲李某一起生活呢。
婚变夫妻矛盾日益升级,李某多次拒绝王某看望子女,未经王某同意为女儿转了学,且未告知子女生活状况及具体信息,王某多次电话联系李某询问孩子情况,李某一直未作回应,。
针对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而言,王某为了维护自身持有的监护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子女合法权益,故而向该法院提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此申请的诉求在于期望李某能够即刻停止对其监护权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同时要如实地告知子女具体所处的住址以及正在就读的学校,并且还要积极配合其去看望子女 。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查得出如下认定,父母对着未成年子女,依照法律规定同时拥有平等的,监护的权利,以及去探视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通过抢夺子女,或者藏匿子女这类方式,去阻碍另一方行使相应权利。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李某自己把一对儿女带到了异地去生活,在没有跟王某进行商量的状况下,给女儿办理了转学的手续,而且也没有向王某告知女儿转学之后的和学习以及生活,情况。这样的行为侵犯了王某对于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利,同时也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据我国《民法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裁定,裁定李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裁定禁止李某藏匿婚生子女,也就是说李某应当如实告知王某双方所生子女的具体住址,李某应当如实告知王某双方所生子女就读学校,李某应当配合王某看望婚生子女。
典型意义:
针对人格权一旦受伤害能获弥补的属性与特点,创设了一项重要制度叫人格权侵害禁令,它是出自 《民法典》 的,其目的在于借助司法手段及时止住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法院依据法律就眼下本案发出了覆盖全疆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一行为维护住了王某的监护权。父母对子女拥有的监护权、探视权,不单单是处于血缘关系得出来的法定权利,而且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键重要基础,这就是法律把此类行为归入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缘由所在 。
在家庭关系里,父母当中任意一方,都一丁点没有权力,凭借情感方面的矛盾做理由,单方断开子女同另一方的联系。未成年人成长是切实有要依赖父母双方的关爱跟陪伴的,要是一方长时间被剥夺了探视权,这不但损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更有可能给子女的心理造成创伤影响其人格健全发展。法律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基于这个情况,《解释(二)》使用三条条文针对该行为实施规制:其一,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迅速马上直接制止不合法行为;其二, 在尚未离婚的情形下,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请求当事人,在监护权纠纷里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事宜;其三,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之际,把该行为当作不利因素,优先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实施抚养。依照法律规定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不但是对父母权利的救济,更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优先保护。
法律所倡导的是,家庭矛盾要依据法律来解决,子女的权益是不容侵犯的。当夫妻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裂痕的时候,应该进行理性的沟通,或者是通过诉讼等合法的途径去解决纠纷,而不是采用“藏匿孩子”“拒绝探视”等诸多方式去激化矛盾。需要知道的是,父母的行为乃是子女认知世界的“第一面镜子”,要是把子女卷入成人的纷争当中,这就等同于让其承受本不应该有的情感负担。
案例二、发生情势变更 抚养费数额可依法调整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李某于2018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某乙。
于2019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了离婚,并且作出约定:其一,离婚之后,儿子会与女方一同生活,男方每月要支付5万元的抚养费,要是出现新情况,需要变更费用,那么男女双方能够另行协商来解决;其二,女方要保障男方对于儿子的探望权。双方的离婚之事完成后,刘某乙是由李某负责抚养的。
2020年1月的时候,李某对刘某甲提起诉讼,诉求是让对方付2019年8月1日到2020年10月1日这段时间里的抚养费,总计75万元。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支持了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刘某甲也按照判决的义务支付了75万元抚养费。
就在2024年的时候,刘某甲呢,以自身经济情况发生了恶化这种缘由,没办法再向刘某乙每个月支付5万元的抚养费了,基于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是把抚养费从每个月5万元降低为每个月3000元。刘某甲呈上了法院限制消费令,还有执行裁定书,以及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另外呢还有催款信息等一系列证据,目的是去证实自己被人民法院网络查控了,已经没有什么财产能够用来执行了,其经济状况变糟糕到没办法支付高额的抚养费 。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离婚之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旧具有抚养以及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若是一方抚养子女,那么另外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费用以及期限是由双方进行协商的;要是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地予以确定。要是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进行给付;要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要是以经济状况出现变化作为理由,进而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话,那么是应当提供充足证据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刘某甲给刘某乙支付了75万元的抚养费之后呀,其经济条件出现了显著的恶化情况呢,这一事实呢,有他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加以证实哟。因为双方原本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是比较高的呀,全面综合考虑刘某乙的年龄、实际生活所需、本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刘某甲的经济状况以及其负担能力等诸多因素之后呀,刘某甲每月支付5万元抚养费明显是过高的哦,而每月支付3000元基本上是契合刘某乙在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所需的啦。如果刘某乙因为实际存在的需要,或者是其他具备正当性的理由,从而需要增加抚养费,那么刘某乙可以采用另行起诉的方式对此进行处理,并且对于刘某甲所主张的降低抚养费的这一诉讼请求,会予以相应的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典》作出规定,离婚之后,要是子女被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就得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要由双方去协议,要是协议没有达成,就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这一款明确了非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负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沙田律师,还规定了费用的确定途径。该法另外规定,前款所说的协议或者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该项规定事实上给抚养费数额的变更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依据,就是说,当原本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没办法满足子女实际需求的时候,子女有权利去要求增加抚养费;而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那一方,要是因为长时间生病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从而致使经济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对抚养费的支付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实际生活中存在各类特殊情况,这时要依照上述基本原则,结合案情予以综合平衡与把握。句号。在司法实践当中,不管是协议离婚所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还是判决离婚所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正常情况下在短时间之内是不会进行调整的,然而要是一方的负担能力出现了变量,像是工作有变动,经济收入突然减少,身体健康因素致使负担能力严重降低等情况发生,那么就可以综合去考量原有的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的生活需要,以及义务人实际的负担能力等诸多因素,根据具体情形来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
案例三,老人在世前面,立下了不少份遗嘱,其中符合遗嘱形式所要求的那一份,依据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标点。
基本案情:
马某甲育有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三子女。
2006年3月,马某甲前往公证处作出《遗嘱》,2011年3月,马某甲又前往公证处作出《遗嘱》,2015年1月,马某甲再次前往公证处作出《遗嘱》,其内容均表明,在其去世后,所有房产由马某乙一人继承。2017年6月,马某丙作出《承诺书》,其中载明,马某乙愿意给10万元帮助马某丙,马某丙因此放弃对马某甲的财产继承权。同日,马某丙出具《收条》,该收条载明,其收到马某乙现金10万元。2018年10月,马某甲订立一份附有视频的打印遗嘱,表明其遗产由马某丙一人继承。2020年6月的时候,马某甲再度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表明其心甘情愿将涉案房产让马某乙独自继承,马某甲在落款立遗嘱人那里签了字并且标明了日期,还有另外两位见证人签了字以及标明了日期。
2020年12月的时候,马某甲因为生病而死亡了。到了2024年3月,马某丁作出了一份《声明》,表示放弃继承。之后,马某乙以及马某丙因为遗嘱继承方面产生了纠纷,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识,马某丙所提交的马某甲在2018年10月订立的遗嘱,是借助打印的方式而形成的,其中马某甲的签名难以辨认,与此同时,并没有见证人进行见证以及签字确认,此遗嘱不符合法定订立遗嘱、打印遗嘱、见证人见证过程中时空一致性的法定要件,应该被认定为无效。马某乙持有的2020年6月马某甲订立的打印遗嘱,是由马某乙打印之后,由两位见证人签字形成的,打印遗嘱的这个过程,并没有见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同样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所以该遗嘱也无效。
死者马某甲生前借助公证的办法立下好些遗嘱,其中最后订立的那份时间是2015年1月,这份遗嘱契合公证遗嘱的条件,是马某甲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合法有效性。于是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马某乙继承。
典型意义:
人越来越多通过订立遗嘱这种方式去处理个人合法财产现象伴随下,《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新增而成法定遗嘱形式,且对其法定形式要件做了明确规定,打印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一是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现场去见证,三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面都得签名还需要标注明年、月、日,四是遗嘱内容务必真实且合法,要是见证人没有全程出现在场地、签名存在不全情形或者日期出现缺失状况,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这个案子里,两份打印出来的遗嘱,都因为符合法定情形所要求的形式要件不足够,从而被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此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订立遗嘱的时候,应当严谨地依照遗嘱的形式方面的要求去做,防止因为形式上存在的微小缺陷,致使遗嘱的效力归于无效产生。
案例四、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原本存在夫妻关系,在二零二二年之际,借助诉讼途径解除了婚姻关系,然而其中婚姻关系存续阶段的共同财产却未予以处理。到了二零二三年,李某向张某发起诉讼,诉求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进行分割,并且宣称张某曾经有婚内出轨这一行为,所以张某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如下认定,李某所提交的那些证据,没办法证明张某存在婚内出轨这种行为,所以对于案涉房产进行平均分割。李某不服进而提出上诉。除去一审时所提交的有关张某与案外人聊天记录等一类证据外,李某在二审期间又提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在这个录音里张某自己承认其与案外人存在出轨行为东莞沙田律师,并且还向李某承认了错误。
一审法院判定,王某在视频记录里承认其于恋爱关系持续期间存有背叛举动,依照赵某提交的短信记录等量据,能证明王某系致使恋爱关系瓦解的错误方,所以依据照料无过错方权益的准则,对相关车辆以赵某分得七成、王某分得三成的比率予以划分。
典型意义:
离婚之后,有一方凭借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进行处理这个缘由,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分割财产,经过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离婚的时候没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我国《民法典》中作出这样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要由双方通过协议来处理;要是协议达不成的,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去判决。在婚姻关系处在存续的这段期间内,夫妻之中的双方都应当切实去履行忠诚义务,对于因为出轨这类行为从而致使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存在过错的一方,当进行分割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候共有的财产之时,应该给予少分财产或者是不分财产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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