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股东抽逃出资369万,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时间:2025-12-09 17: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近日,一起因股东抽逃出资引发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被四川简阳法院审结了,针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实施了法律制裁。

符某身为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里的一员,该公司简称为“某某建材公司”。在2014年1月15日时,某某建材公司做出了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要增资900万元,符某依照事先的约定,把自己应当承担的增资款369万,汇进了公司的账户当中。可是呢,在验资报告被出具之后的第二天,公司股东增资的那900万元就全都被转了出去,当事人没有提交任何能够证明该款项是属于公司开展业务的正常支出的证据,如此一来就能够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并且符某抽逃资金数应当被认定为369万元。

2023年5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判决判令某某建材公司支付何某某货款,以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判决生效之后,某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于是何某某向简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当中,法院发现某某建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已被采取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然而公司财产依旧不足以清偿债务。所以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符某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简阳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某某建材公司的财产没办法满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清偿需求东莞沙田律师,符某身为股东有着抽逃出资的举动,这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情形,所以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符某所有的诉讼请求,判决符某在抽逃出资369万元本息的范围之内,对某某建材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但损害了公司遵循的资本充实原则,还严重侵害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次案件的审理,展现出法律对于股东诚信义务提出的严格要求,经由公正裁判的法院,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对于人而言,没有诚信便无法立足,对于业来说,没有诚信就不能兴盛,对于国来讲,没有诚信那就会衰落。诚信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且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构成部分。符某所作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遭受了法律的制裁。这不但给其他股东敲响了警钟沙田律师,还向社会传达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意义。(廖询)。

(责编:罗昱、高红霞)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