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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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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辩护?东莞沙田律师教你关键辩护要点与案例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引 言
《刑法》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当中掺杂、掺假,用假的来充当真的,拿次的去充好的,或者是以不合格的产品去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这种行为,应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明确地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列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当中的一种,然而怎样准确地界定“不合格产品”的刑事标准,一直都是司法实践里需要探讨的问题 。
依法律的规定而言,不合格的产品指的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当中质量要求的产品,具体涵盖三类情形。其一,存在着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并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其二,不具备其应该有的使用性能沙田律师,不过明示瑕疵的情况除外。其三,不符合明示质量状况。
然而,在当下的实务当中,暴露出了两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其一,行政机关常常是依据形式的合规性来作出不合格的认定,可是司法机关却要从实质的危险性这个角度去进行判断,二者的标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二,伴随新技术新产品的迅速涌现,传统的标准体系遭遇了适用的困境。
对于这些争议,司法机关渐渐形成了“实质判断说”的裁判规则,不但要求产品不符合标准,还得证明该不符合的情形已经实际危及到了人身财产安全,并且行为人对于此有着主观明知。这一裁判思路在刘远鹏案里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涉案产品在形式方面不符合传统标准,但是经过实质审查确定其安全性能达标,最终得到了不起诉处理。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系统剖析不合格产品的刑事认定标准以及实务操作要点。
一、典型案例引入: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实质分野
刘远鹏所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这一案件,乃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当中的一个,即检例第85号。
有涉案企业所生产的名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的产品,因呈现未安装传统的那种急停装置的状况,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1-2023《固定式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涉案金额达到了高达700余万元这样的程度。而此项行政认定紧接着就被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了三个关键事实,其一,该产品经检测,其最高时速仅仅只有6公里,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24年发布的《健身器材分类指南》,时速没有超过10公里的设备应当被归类为低速健身设备,这与传统跑步机(时速在20公里以上)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其二,产品运用了2024年最新研发出来的毫米波雷达智能制动系统,通过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其制动响应时间达到了0.1秒,比机械式急停开关的0.3秒标准还要更优;其三,产品在销售2年的时间里用户满意度达到了98%,保险理赔记录表明零事故,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并确认产品各项安全指标符合《低速健身器材安全技术要求》(GB/T 40235 - 2024)。
在这个案子里,存在争议的关键要点是,行政机关按照传统跑步机标准做出的不合格认定,能不能直接当作刑事追责的依据呢?这个问题直接指向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方面的难点,也就是在产品技术快速更新换代的情况下,怎样精准地界定“不合格产品”的刑事标准。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认定标准
依据《刑法》第十四十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简称为“2001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刑事层面上关于“不合格产品”认定,势必要恪守三重标准,它包括: 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是不符合保障..., 必须符合..., 并且该产品的质量低劣,会使其丧失应有的使用性能,除...。
先是第一重标准它是实质性缺陷的要件,产品得存在《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那种“不合理危险”才行,这种危险呈现出两种形式,一种情况是违反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像GB系列标准那样,另一种情况是虽然符合标准,可存在有科学证据能证明的实际危险。在那个刘远鹏案里,检察机关凭借调取国家标准委文件,证实涉案产品不应该适用传统跑步机标准,并且新型制动系统经过检测安全性能达到标准,所以不存在实质性缺陷。
第二重标准为危险程度要件东莞沙田律师,依据《2001解释》,要结合具体犯罪类型来判断危害程度进而加以判定,主要应结合两方面,其一为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生产、销售假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需达到“致人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其二是财产损失标准,对于生产、销售农药、兽药等,要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主观要件是第三重标准。行为人若要符合此标准,明知产品存在实质性缺陷仍出售,具备对危险的认知可能性却未采取有效警示或补救措施才行。在刘远鹏案里,检察机关经审查发觉,涉案企业不但主动做了合规性评估,还留存了完整的质量管控记录,很难认定该企业具有犯罪故意。
三、司法认定的证据规则
于证据审查范畴之内,司法机关已然塑造出相对成熟的认定方式得以遵循。就刘远鹏案件来讲,检察机关有条不紊地正逐步环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而凭借此构建起完整的证据审查体系,以此为据展开工作:
在技术标准适用性证据这个有关领域范围里,除了去调取国家标准文件之外,另外还获取到了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给出的说明,此说明用以确认传统跑步机标准并不适用于用作低速健身用途的相关设备。而这些证据直接对行政认定的基础产生了动摇作用。
实际安全性证据这块,刘远鹏案里检察机关不但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去做检测,还调取了产品通过欧盟CE认证(EN ISO 20957-1:2024)以及美国ASTM F3100-2024标准测试的证明文件 。多国给出的认证结果彼此相互印证,增强了证据的证明效力 。另外,在相似类型的案件当中,判定涉案产品是不是属于“不合格产品” ,说不定没有办法直接做出判断,这样一来就涉及到鉴定这一方面的问题了!即使《2001解释》第一条表明,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要是难以确定的话,那就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去进行鉴定,虽然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没有对鉴定机构作出指定要求,可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鉴定机构是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部门的考核授权的。市级机构要是能满足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授权这一条件,以及其鉴定范围处于授权资质范围内这些情况时,也是能够参与鉴定的。将相关委托开展实施的主体涵盖了公安,还有检察院以及法院,其并不受到行政区划方面的限制,然而还是需要对审查机构授权文件予以审查,不然的话鉴定意见有可能会因为主体具备与否的问题而被排除掉。
于市场验证证据这块,除了去进行调取出保险理赔记录以及开展用户回访问卷之外,还另外收集了销售平台那儿的产品评价数据。而这些客观存在的材料,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对产品的实际安全性起到了佐证作用。
四、实务认定要点
在具体操作层面,结合该刘远鹏案,司法机关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在标准冲突的解决范畴内,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所颁布的相关解释规定,强制性标准要比推荐性标准具备优先性,新的标准比旧的标准更具优先地位,特殊标准则优于普通标准。于这个案件当中,GB/T 40235 - 2024作为专门针对低速健身设备的特殊标准,理应优先予以适用。
对于创新产品的认定此事,要组建那样一种专家评审会,其中有技术专家、行业代表参与,接着要开展实地安全监测,且时间不少于3个月,还要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档案等,依靠这些方式,来保障认定结果具备科学性。
在主观明知的认定这一方面,应当参照《刑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着重审查三个要素,分别是:对国家标准变更的知悉程度如何,到底有没有主动去进行合规性评估,还有产品上市之前的安全测试记录情况。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主观方面的判断基础 。
五、东莞沙田律师实务建议
对那些为东莞沙田区域从事法律事务辩护工作的律师来讲,在这样的各类案件当中,是需要着重去把控下面这些工作方面的关键要点的,。
在证据收集这一方面,需要格外着重去调取处于产品研发阶段时所产生的测试报告,还要收集那些属于同类产品的安全认证状况,并且保全行政监管部门呈现出来的检查记录。而这些证据常常能够直接对产品的合规性以及安全性起到证明作用。
在专家辅助人运用这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优先去挑选国家级检测机构专业人士,要求这类专业人士出庭阐述专业相关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这类专业人士参与到现场勘验之中。于刘远鹏案里,毫米波雷达技术方面专业人士所提供的证言,对案件的性质判定起着关键的作用。
给予企业助力而促成标准动态跟踪机制的构建,以期改善新产品合规审查流程,同时留存完备的质量管控记录,此种种举措在合规风险防范范畴内,不但针对风险可予以预先防范,而且于纠纷出现之际能够供给具有强效证明力的证据 。
六、立法动态与展望
需要予以关注的是,当前司法运作实践针对“不合格产品”的认定准则正在一步步地得以完善,主要展现于以下这些方面:
1、标准化体系存在着动态调整的机制,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配套实施方案。我国当下正在构建标准制定跟产业创新的协同发展机制,重点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起标准适用性动态评估制度,针对新技术领域的标准施行分类管理。另一方面是完善标准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此同时引入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机制。
2、刑事责任认定方面的司法政策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在近些年公开了典型案例,其中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其一,针对创新产品采用“实质安全性”审查标准,其二,并非简单地把形式合规当作判断依据,其三,同时结合主观认定,其四,强调要结合行业认知水平以及企业合规方面的努力来进行综合判断。
结 语
处于新业态新 产品持续不断涌现的情形下,司法机关针对“不合格产品”的认定理应秉持实质判断标准,借助专业化的证据审查以及规范化的认定程序,既要守住产品安全底线,又要为技术创新保留合适空间 东莞沙田律师于办理这类案件之际,应当精准把握法律要义,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 未来,伴随相关立法变得完备以及司法实践的积累,相信会构建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更优地平衡安全监管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北京京都张思嘉东莞沙田律师
· 东莞沙田律师简介
在东莞沙田,有一位张思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好多起重大案件,有着将近20年刑案实战经验 。
当下担任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该研究中心秘书长,身为《法治日报》东莞沙田律师专家库专家,还是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是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品学院本科生校外导师,为南华县公安局环食药知专家顾问,被聘为宁夏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是中卫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作为中阿技术转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其中,作为宁夏民建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发挥作用,是宁夏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专家,并且是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
专攻: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知产行刑衔接,刑事犯罪辩护。
曾办理了多起案件,其中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结果是无罪,此外还有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有污染环境罪,最后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曾办理过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副省级及副厅级别的,其中比如说杨某某贪污罪一案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等;还办理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像天津金通某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及金额达15亿,主犯被判处缓刑;也办理过合同诈骗罪案件,例如震惊全国的宁夏兴麟房产合同诈骗一案,涉及金额大概在15亿左右;另外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逃税罪等多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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