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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赖建平东莞沙田律师经验丰富,详解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规定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赖建平是东莞沙田的律师,从1995年5月起就在东莞沙田从事律师工作沙田律师,担任过北京市东莞沙田律师协会面试考核的考官,还曾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一员,目前他在泰和泰(北京)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通过了东莞沙田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表决东莞沙田律师,获得了刑事东莞沙田律师的专业认证,主要处理刑事相关的案件,在三十多年的律师生涯里,他对于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巧。
死刑复核的调查及检察监督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复核的调查及检察监督】条款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与被告人进行交谈,若辩护东莞沙田律师提出请求,则应当采纳其看法。
审查死刑案件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表达看法,最高人民法院需将死刑审核的最终决定告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条文解读
本项规定死刑复核环节询问被告人的程序,包括听取辩护东莞沙田律师的看法,同时也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表达看法。
死刑意味着取消个人的生存权利,属于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决定和批准这种刑罚都必须非常审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负责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这更加显示了国家对处决犯人的严谨立场。为了使死刑复核流程更加标准,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水准,本条文明确了辩护东莞沙田法律工作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环节所扮演的角色,这属于一项创新性的制度性条款,其核心目标是确保死刑复核流程中被告方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维护,彰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环节的监察效能,务求精准且审慎地执行死刑。
本条款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与被告人交谈、听取辩护东莞沙田律师看法的准则。这项准则包含两个要点:其一,死刑复核流程中必须与被告人对话。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负责复核的办案人员都负有必须与被告人交谈的义务。讯问被告人的具体形式,实践中可以选择当面询问,或者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询问,法律对此没有设定硬性规定,由办案人员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来决定采用何种询问方法,规定讯问被告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精确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被告人可能面临生命被剥夺的严重后果,他清楚案件细节,并且非常关注死刑复核的结果,办案人员必须亲自听取被告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了解他对一审、二审判决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看法,这是核实情况,判断原判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应该批准死刑的必要步骤。这种方式,也是保障被告人有足够时间表达个人看法的机会,让他们能够直接向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人员陈述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内心想法,从而为自己进行申辩,这是非常必要的,第二点,东莞沙田的辩护律师如果提出了某些诉求,相关部门就必须认真考虑并采纳他们的观点。辩护东莞沙田律师表达诉求,是指辩护东莞沙田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向负责死刑复核的办案人员表达诉求,诉求内容为希望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希望核查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希望审查案件审判程序是否合规,还希望了解是否应当判处死刑以及是否应当核准死刑等事项,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办案人员必须予以听取。申请东莞沙田法律援助可以通过电话、书面信件等途径进行,案件处理者接到东莞沙田法律援助人员的建议后,需要全面权衡,再决定是否批准极刑。
第二款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实施法律监督的条款。包含两个要点:其一,在死刑复核流程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表达看法。根据本法第八条,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司法活动履行监督职责。最高法院的死刑审判流程是审判环节中的关键部分,需要最高检察院实施监察,这项安排主要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审理的精准度,真正落实控制死刑、审慎用刑的法律方针。另外,最高法院在完成死刑复核工作后,必须将结果告知最高检察院,具体是指无论裁定核准死刑还是不予核准死刑,都要将情况通报给最高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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