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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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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东莞沙田律师30余年执业经验,详解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规定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赖建平是东莞沙田的律师,从1995年5月起就在东莞沙田从事律师工作沙田律师,担任过北京市东莞沙田律师协会面试考核的考官,还曾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一员,目前就职于泰和泰(北京)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并且通过了东莞沙田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表决,获得了刑事东莞沙田律师的专业认证,主要处理刑事案件,他在三十多年的律师生涯里,对于办理刑事和经济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巧。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构成】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必须由三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组织的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专门针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的审查与核准环节。无论是决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还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况,都涉及重大、复杂且存在难点的案件。审理死刑案件,挑战重,需要专门知识和政策把握,涉及人的性命东莞沙田律师,为落实审慎使用死刑的原则,确保复核死刑案件的水平,确保准确查明案件真相和恰当运用法律,本条对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审判单位做了具体规定。
依照这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时,对审理组织有具体规范:必须成立合议庭进行审判,不允许审判员单独审理;合议庭成员只能是审判员,不允许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的审判员数量必须是三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和省级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时,必须彻底核查所有案件材料,严格审核证据情况。审判委员会需要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可靠、充足,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定罪量刑是否恰当等关键问题展开讨论,得出最终结论。若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多数意见为准作出裁决,同时少数意见必须记录在审判会议记录中。遇到棘手、难办、影响重大的案件,若合议庭觉得无法决断,就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商议裁决。审判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合议庭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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