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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伤者签赔偿协议后治疗费超预期,此类案件近年明显上升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当初以为只是轻微损伤,签署文件收取了一千元的补偿金,结果发现实际伤情和医疗开销远远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近些年,有关交通事故一次性达成和解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不少法院的裁决表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如果在不完全清楚自身状况(特别是可能存在的永久性损伤隐患)的情况下签订“不再追究后续责任”的和解协议,或许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认知不足”。
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三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2024年5月,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孟某产生了刮擦相撞的情况,造成孟某身体受伤,两辆车也受到了不同层次的损坏。通过交警大队的判断,王某承担了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孟某则承担了次要责任。
事件发生之后,保险公司作为一方,王某作为另一方,孟某作为另一方,三方一起签署了交通事故赔偿和解的文件。文件中清楚说明,经过三方商量,保险公司要赔偿孟某医疗方面的花费,工作耽误的经济损失,需要照料的费用,电动车修理的费用,还有手镯等物品的价值,总共是19250元。交强险的赔偿义务在这次赔偿完成后就到此为止了。本协议履行完成后,若各方之后再出现治疗、伤残评定、死亡等任何损害,乙、丙方不能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甲方也不再承担补偿责任。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向孟某支付了赔偿费用。
后来,孟某自己找了司法鉴定机构来评定他的身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显示,孟某这次受伤留下的面部颜色改变总面积达到了十平方厘米以上,达到了十级伤残的标准。由于就人身伤害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孟某把王某和保险公司告到法庭,希望废除《交通事故调解书》里涉及交强险伤残额度不再补偿的条款,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伤残补偿款元、心理安慰费5000元和评估费1300元,合计金额元。
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原赔偿条款虽然未列出伤残补偿、情绪抚慰及评估开销,但条款第二项另有注解,原告已声明放弃保险公司已补偿损失之外的所有追偿权益,此次无需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法院:
伤势程度的判断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出,伤害等级的认定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不能仅凭一般人的理解来判定,原告的伤情经过专业鉴定,已经达到十级伤残标准,赔偿协议上规定的补偿金额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相比,差距非常显著,协议虽然对此有明确说明,但以此判断协议将原告所有赔偿要求一次性解决,这样做非常不合理,因此关于伤残赔偿的部分应该被取消。
就心理补偿费而言,当事人签署合约之际,原告的损伤已康复,原告对于所支出的诊疗开销以及关联的缺勤补偿、照护成本等预期损害已经明了或理应明了,于此情形下,原告仍旧与被告缔结该笔赔偿契约,表明原告对于此部分已作出合理处置,因此不予采信。
因此,法庭裁定取消孟某同王某及保险公司签署的《交通事故和解文书》里涉及伤残补偿部分的条款,同时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孟某伤残补偿费用若干。
和解契约在原则上具备法律效力,不过法律也清楚界定了若干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废除该契约。依照民法典的条款以及法院的判决,当出现重大认识偏差、欺骗行为、强迫手段和明显不公平等情况时,当事人能够申请废除该契约。一旦出现那种情况,审判机关在裁决时会全面权衡诸多要素,比如协议订立之际当事人是否完全明了自身损伤状况以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数额是否恰当、协议的形成是否完全源于公平协商等。
>>东莞沙田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致受伤 被侵权人该注意啥?
近些年,关于交通事故达成一次性补偿的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加,那么,当遭遇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时,受害者应该关注哪些方面?
华商报法治周刊的专家库成员朱长江,系陕西丰瑞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提出,处理交通事故的初始阶段,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等待交警部门完成事故责任的分析判定,并且要保存好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以及监控系统的录像。“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明确要求,涉及人员受伤的事故,必须通过报警途径解决,若选择私下解决,可能会在后续维护自身权益时遇到阻碍。皮肤上看似没有大碍,也必须去看医生做检查,以防压力荷尔蒙干扰了实际损伤情况,同时要把看诊的凭证和所有开销清单保存妥当。朱长江表示,处理赔偿事宜时要小心签署相关文件,不要同意那种“一笔勾销”的条款,可以商定“万一身体情况变差还有权继续要求赔偿”。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条款,如果察觉合同里面有着严重的认识偏差,或者情形非常不公平,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废除这份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判断标准是什么?
朱长江谈到,和解契约的成立依据包括:第一沙田律师,当事人具备合法的民事活动资格;第二,双方意愿表达无虚假成分;第三,内容不触碰法律禁令,也不违背社会普遍道德准则。只要协议各方可真心实意达成一致,契约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不过这种契约本身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履行。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的内容,若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受到欺骗,又或者遭受胁迫,并且情形明显不公平,那么受损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取消这项民事法律行为。
朱长江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当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身份,或者标的物的种类、品质、规格、价钱、多少等存在错误理解时,如果依照一般人的认知,如果没有这个错误理解,行为人就不会实施相应的意思表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定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误解。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当某人在对方遭遇困境、无法清晰思考的情形下实施交易,导致合同订立之初就极度不公平时,受损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组织申请废除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条款,如果依据当事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知识储备以及过往经验,并且考虑到交易本身的复杂程度,可以确认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性质、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或者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特定风险,未能具备应有的理解能力,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定其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定义的“缺乏判断能力”。
该案件中,张某错误认为伤势只是轻微表皮损伤,因而签署了一份1000元的赔偿协议,这种情况符合司法解释里提到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错误认知就不会进行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况东莞沙田律师,因此构成重大误解;该案件中,王某由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自身伤情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在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介入协调后,与相关方达成了一份三方调解协议,这种情况属于司法解释中所指的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因此构成显失公平。朱长江说明,认定存在重大误解需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当事人持有不正确的认知,其次该认知体现为重大程度,评估显失公平则依据三个要素,其一为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其二为客观方面呈现不对等状态,其三为合同履行结果导致严重失衡,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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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没有效?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是关键
日常生活中,由于缺少专业的医学常识,很多市民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常常认为“问题不大”并和肇事者当场和解,然而在没有经过医院全面检查的情况下,最初觉得的“小问题”常常隐藏着“严重隐患”。
2023年8月,张某骑着电动车,和李某开着的货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张某的右腿因此受伤。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现场。张某当时觉得只是受了点轻伤,应该很快就能好起来,于是就和李某商量,双方同意赔偿1000元,并签了份和解协议。但后来张某的伤势变得越来越严重,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二零二三年九月,张某就赔偿文书存有重大认识偏差且明显不公平提出法律行动,请求司法机构废除此前双方达成的赔偿契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与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签订的赔付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也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视为合法有效。不过,协议签署之后,张某的伤势出现明显加重,与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形成了显著的认识偏差,因此他在90天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废除该协议的法律申请,法院最终裁定取消张某同李某签署的赔偿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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