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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建筑工人受伤获意外险理赔,用人单位能否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建筑工人干活时受了伤沙田律师,已经拿到了人身意外险的赔偿金,公司能否因为这个理由不赔工伤保险的钱?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个劳动纠纷案件,给出了清楚的解释:人身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是两码事,可以同时存在;如果公司没给员工交工伤保险,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付工伤保险的钱。
部分企业觉得,一旦为员工买了意外险,并且员工出了事得到了赔偿,就能减轻或者完全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它会让一些企业想方设法不履行工伤责任,也不把这种责任当回事,结果容易造成劳资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例阐释,明确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法律属性及彼此间的联系,对于帮助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各类保险事务、全面执行工伤保险缴费责任,同时引导劳动者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重要的法治作用。
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类别,是企业提供给职工的一种福利措施。《保险法》明确指出:个人保险的受益人需由本人或投保人确定,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投保方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购买人身保险时,不允许将受益人设定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依照此规定,当企业担当雇员意外险的投保方,企业自身便无权充当保险受益者,亦无法领取保险赔偿金。
依照《社会保险法》,向雇员支付工伤保障金是雇主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由此可知,人身意外险与工伤保障在法律属性上存在差异,它们所覆盖的风险领域以及雇主的法定责任也各不相同,这两种保险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彼此替换或补充。不论企业是否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种,不论员工得到多少意外保险赔偿金,都不会减轻企业的工伤赔偿义务。
那个案例里,一审法院裁定,某公司可以扣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12万元,然后承担剩下的7万多元的工伤赔偿义务。不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推翻了这一判决,裁定未给郭某上工伤保险的某公司必须全额承担19万余元的工伤赔偿。换句话说,郭某因此同时得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赔偿两种补偿。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案件性质判断恰当,推理过程严谨,判决公正得当,有效保障了工人的正当权利,同时为雇主和雇员双方提供了法律知识教育。
这个案件经过二审后改判的情况,也反映出案件的难度很大,表明审理单位内部对于人身意外险和工伤保障的性质及其相互联系的理解,对于意外险的赔付能否用来冲抵工伤的补偿金,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在此背景下,二审法庭的迅速裁决和案例阐释,将具有更显著的法治价值,不仅能够对雇主和雇员起到告诫、启迪、借鉴、规劝的效果,也能推动审判机构强化司法见解的统一和审判标准的一致,端正审判取向,提高审判水准,增强案件类比的准确性。
这个事例表明:工伤保障的权益不能被意外事故赔偿金来冲抵东莞沙田律师,在建筑领域以及其他意外风险较大的行业,雇主需要自行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企业必须完全履行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障的义务,严格遵守工伤赔偿的最低标准,这样才能够为员工提供周全的保护,同时也能减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和开支,从根本上来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同时,员工需要提升法律观念,明确人身意外险与工伤赔偿的关联性,主张权利时要选准关键点,事先和过程中要确保雇主足额缴纳工伤险等保险,出事之后要全面恰当界定权利主张的界限,避免被雇主的“抵扣论”迷惑而丧失正当权益。(杜蒿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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