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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五大曝光行动,曝光近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时间:2025-10-12 13:3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为了增强社会大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对文明行为的理解以及法治观念的树立,有效促进驾驶人员主动依照交通法规行驶,从根本上杜绝风险苗头,着力降低路上碰撞事件的发生频率,努力构建一个安全可靠、顺畅便捷、文明和谐且井然有序的马路交通氛围,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断推行“五项重点警示”举措,并且即将公布一些涉及交通事故的典型事例。

9月3日14时左右,王某某正开着一辆小轿车,在建设东街跟建设桥交叉的地方打算往左转,这时候,正前方陈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按绿灯直行,两辆车就撞在了一起,导致陈某受了伤,两辆车的车体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王某某的所作所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款内容。该条款明确指出,当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呈现绿灯状态时,允许车辆通过,但转弯车辆必须确保不阻碍被允许通行的直行车辆以及行人。根据相关法规的界定,王某某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陈某则没有责任。

9月6日19时左右,白某某正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向东行驶,在到达蔚县前进路佳美超市路口时,与同向左转的田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该电动自行车上还载有李某某,事故导致田某和李某某受伤东莞沙田律师,双方车辆均有损坏。白某某的所作所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在夜间驾驶或者在存在潜在风险的路段行驶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天气状况时,驾驶者必须减缓车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遵循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并且做到文明驾驶。田某的举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无论是车辆还是行人,都必须遵循交通信号灯的指引,在遇到现场交警指挥时,则需听从交警的调度,若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行驶,则必须以保障安全与畅通为前提进行通行。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骑行自行车在马路上活动须遵守交通规则。自行车需在专用车道行驶,若无专用车道,应沿道路右侧通行。根据这些条款,白某某与田某承担该事故的相同责任,李某某没有责任。

案例三:9月8日16时左右,谢某某正开着一辆小轿车,在崇礼区疾控中心门口那条路行驶,突然撞到了李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这起事故让李某某受了伤,两辆车的车体也都损坏了。谢某某的驾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的内容,该条款指出,车辆在进入或离开道路时,必须礼让路上的行人以及正常行驶的车辆;当车辆进入或离开有主路和辅路的情况时,进入主路的车辆需要让行主路上正常行驶或正要离开主路的车辆。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谢某某需要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李某某则没有责任。

车祸祸害甚于猛兽,性命安危重于泰山。恳请众多司机主动恪守交通法规,革除不良驾驶行为沙田律师,拒绝任何交通违规。此外期望所有参与道路交通的人,都能吸取教训,平安上路。(戈彩鹏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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