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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虚开犯罪双罚制裁判范式:以(2024)渝0116刑初91号为例?

时间:2025-08-29 19: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单位虚开犯罪的双罚制裁判范式

——以(2024)渝0116刑初91号为例

基本案情:

2019年,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赤水市某某竹业有限公司买入80万元竹跳板,当时没有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可以抵扣税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林和黄某益商量了一下,从2019年12月到2021年7月,接受了对方虚报的6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是553万多元,税额是71.9万多元,全都认证抵扣了,减去真实交易的税额,虚开的税额有61.5万多元。二零二二年六月,该组织整体上缴了应缴税款和罚金共计八十七万余元,陈姓林与黄姓益在接到电话要求后自行前来,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司法机构判定重庆某某建筑劳务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行为,处以经济处罚八万元;陈某林与黄某益两人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行为被判刑,各获两年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两年六个月,黄某益另加罚金两万元。

东莞沙田律师分析:

犯罪构成要素的审判阐释及 2024 年说明的关联性(一)行为人资格的两次确认

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

依照《刑法》第 30 条以及 2024 年相关解释第 1 条之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 “依法组建、拥有独立法律地位” 的条件。本案中,某某公司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建筑劳务公司沙田律师,拥有独立法人身份,其以公司名义实施虚开活动,并将相应抵扣好处纳入公司账目,契合单位犯罪 “行为统一性” 的要求。2024年的相关说明着重指出,即便组织事后补交了税费,其基本身份的确认也不会受到干扰,这一案件的裁决对此作出了清晰说明。

自然人主体的责任划分

陈某林担当法人代表职责,负责策划并推动虚开事宜,是《刑法》第205条中定义的“直接主管责任人”;

黄某益介入了交易促成环节,也负责了发票的交接工作,属于“其他主要责任人”。

他们两个都到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并且能够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024年的解释没有更改过自然人的基本条件,不过再次强调了“身份和行为之间有关系”这个原则,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特别关注了这两个人行为和工作的联系。

(二)主观故意的司法推定逻辑

明知性的证据链构建

法院依据以下事实认定主观故意:

1. 陈某林与黄某益商议时明确 “支付开票费” 的动机;

公司财务工作在应对“超额单据”这类特殊情况时,会采取特殊措施,例如编造虚假的货物入库凭证。

3. 二人供述中承认 “知晓虚开违法性”。

2024年解释第九条明确指出,如果开具发票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存在故意行为,而本案中的证据完全符合这一认定标准。

目的要件的司法认定争议

2024年的司法解释没有清楚说明虚开罪是否必须具备“骗取税款意图”,不过在本案里,被告人的虚开行为是为了抵扣税款,这个目的直接损害了国家税收权益,这与《刑法》第205条所保护的“危害税收征管”的法律利益是相同的。倘若将来遇到“没有骗税意图的虚开”(例如为了融资而伪造交易额),那么就需要参考 2024 年解释第十条中“缺乏实际交易”的条件以及主观动机进行综合评估,不过这个案件不属于这种情况。

(三)客观行为的双重违法性分析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

行政法领域方面: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 22 条之规定,伪造发票构成违规行为,属于违法性质。

刑法角度而言,此案涉及虚开六十张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达六十五万元,达到了二零二四年司法解释第十条中关于“没有实际交易开具发票”的刑事立案要求。

司法机构明确强调,政府行为不当时,可能引发刑事违法问题,不过,补交行政处罚金并不妨碍刑事责任的审查,该案中某某企业尽管退还了八十七万行政罚金,依然面临刑事调查。

危害后果的刑法评价

2024年相关法规第十二项条款明确指出,所谓“虚报税款额度”,应以实际抵扣的金额作为衡量标准,在本案的情况之下:

1. 真实交易税额 10.4 万元合法抵扣;

伪造的税款六万一千五百元被用作不正当抵扣,直接导致国家财政蒙受损失。

司法部门指出,事后补交款项,仅关系到判决轻重,不会改变犯罪既遂的判定,因为违法活动已经对税务管理秩序造成了损害。

二、2024年司法解释中关于刑罚减轻条件的细致分析(一)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多种情形的逐级评估

自首的 “主动性” 与 “供述完整性” 量化

陈某林、黄某益未遭强制措施,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符合《刑法》第 67 条,以及 2024 年解释第五条中关于“视为自动到案”的规定;

如实交代:他们不仅坦白了核心罪行细节,还供出了共犯龚小平(另案审理),这属于“供述全面性”的加分情形。2024年解释第六条说明,“完全交代同案人员”能够增加从宽处罚的幅度10%到20%,本案法院因此按照这个规定,在原本判处的刑期上减轻了30%。

认罪认罚的 “自愿性” 与 “具结书效力”

程序合法方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已说明诉讼权利和从宽处理条件,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74 条的要求;

从宽幅度方面:2024年的相关说明没有明确虚开罪名认罪认罚的减刑幅度,不过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来看,通常可以在基准刑上降低20%到30%。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自首这一情节,最终总共减轻了刑期,使刑期从法定的三年最低刑期减少到了两年。

(二)酌定从宽情节的实质化判断

补缴税款的 “时效性” 与 “彻底性”

时间到了 2022 年 6 月,某某公司就在侦查环节全额补缴了款项,这个时间点在提起公诉之前,可以看作是“事情发生后立刻进行了纠正”。

该笔款项总计87万元,其中61.5万元为应缴税款,另加附加税费和滞纳金,数额足以完全补偿所有损失,达到了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中关于“全额赔偿损失”的认定要求。法庭审理后认定,这种赔偿行为展现了悔过表现,因此决定在判决时从宽处理,对原判刑罚减轻百分之十。

企业合规整改的潜在影响(本案未涉及但延伸分析)

倘若那家公司案发之后构筑了税务合规体系,并且健全了发票查验机制,或许能够参照 2024 年解释第十四条 “企业合规整改” 的情形获得更宽大的处理,不过该企业并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法院没有加以考虑,这一情况对其他类似企业具有警示作用。

三、二零二四年度阐释同过往司法准则的矛盾及调适(一)涉及金额层面的新旧规则对接难题

1996 年解释的参照适用

2024年未修订虚开税款“金额较高”(10万元)与“金额极高”(50万元)的界定,使得实际操作中仍需依据1996年《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这起案件中 61.5 万元的税款原本属于 “金额较大” 的范畴(对应 3 至 10 年的判刑),不过法院运用了从轻处罚的考量,从而降低了刑罚等级,这充分展示了 “金额门槛的严格性” 和 “判决时机的灵活性” 之间的协调。

数额累计计算的例外情形

2024年相关法规第十一项说明,多次开具的虚假税款应当合并核算,然而在此案例里六十张发票均由同一业务伙伴在相同时段开具,审判机关没有进行分开核算,这样做遵循了“整体性评估”的思路,倘若存在不同时间点、不同合作方的虚开行为,或许需要更细致的金额分割方法。

(二)缓刑适用的司法尺度统一

虚开罪缓刑的限制性条件

二零二四年有关虚开罪名从轻处罚的界定不够清晰,不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以及《关于落实公平与严厉相统一刑事处理原则的指导看法》,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行为涉及虚开税额 61.5 万元,按理说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形,不过主动交代问题并且足额补缴了税款,这些表现减轻了行为的危害程度。

再次作案的几率:这两个人没有犯罪记录,被拘捕后积极与司法机关合作,经过社区矫正机构的评定,被认为是“可以不执行监禁刑罚的”。

3. 社会影响:未造成恶劣社会后果,税款已弥补。

与逃税罪缓刑标准的对比

逃税罪的缓刑裁定通常基于 “补缴税款 + 首次犯罪” 这两个关键要素(依据《刑法》第 201 条规定),而虚开罪则因为直接扰乱了发票监管体系,因此对其从宽处理的标准更为严苛。在此案中,审判机关综合了多项从轻情节,从而突破了常规的量刑基准,这彰显了 “具体案件具体处理” 的司法理念,不过这种做法或许会引发 “相似案件判决不一” 的质疑,最终需要等待 2024 年的司法解释来提供更明确的案例指导方向。

四、审判规范对相关税务机构的合规指导作用(一)刑事危险规避的 “三个屏障”

交易前端:发票审核机制

构建货品流转、资金周转、票据传递三者相互吻合的验证机制,此案里八万元实有业务由于未能迅速获取票据导致后续出现虚报,提醒公司必须在协议上清晰界定开票要求及违背承诺的相应后果。

新增税务专职人员,负责核实高额业务票据的真实性,同时复核相关税务金额。

风险中端:自查与补救机制

周期性实施税务状况审视,一旦察觉异常凭证即刻中止抵扣,并且立刻向税务部门进行汇报说明。

依照此案,一旦出现违规情形,务必在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启动之前,首先补足应缴税款,这样做有助于争取“从宽处理”。

刑事后端:司法应对策略

1. 涉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争取 “自动投案” 认定;

积极运用宽大处理政策,借助保证书清晰表明判决结果,减少涉法不确定性。

(二)2024 年解释下的合规新要求

虚开行为的扩大解释预警

2024年新规第十条明确,部分看似真实的交易加上不正常的发票开具东莞沙田律师,也被划入虚假开票的行列,公司方面要特别留意,

1. 即使存在真实交易,超出实际金额的开票仍可能构罪;

开具发票必须依照真实交易,不允许借用名义开具,也不可以更改名称开具,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违规行为。

单位犯罪 “双罚制” 的责任隔离

企业可通过以下措施降低管理层个人责任:

1. 建立《反虚开合规手册》,明确禁止性规定及审批流程;

务必将主管层面对违规行为的异议情况加以保存,以免被当作首要责任人判定。

五、结论:2024 年解释框架下的裁判范式创新

本案判决运用了 “要素精准剖析 + 宽缓情节综合考量”,揭示了 2024 年司法解释推行后涉税刑事案件的处理思路:

行为性质界定:以“缺乏实际交易”作为关键依据,减少对主观意图的纷争,侧重于客观表现的法律评判。

刑罚调整:借助主动交代罪行、坦白认罪并接受处罚、补足应缴税款这三种方式相结合的优惠策略,达成对罪行与刑罚相匹配原则的遵循,同时兼顾司法实践中修复关系的理念

价值取向在于,既要有效遏制虚开违法行为的蔓延,也要借助司法上的灵活处理,促使公司积极改正错误,从而为改善税收环境给予法律层面的支持。

这类审判模式对后续案件具有指导意义,2024年的阐释并非单纯采取严格或宽松态度,而是借助周密的构成要素和量刑准则,促使涉税刑事审判朝着“精确化”“实质化”趋势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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