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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渐趋普遍,如何才算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时间:2025-08-29 19: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目前社会商业运行过程中,商品交换行为愈发普遍,尤其是网络购物的流行,使得以固定条件确立协议的方式已经渗透到日常活动里。

网友咨询:

格式条款怎样才算是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高原东莞沙田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对于其中涉及免除自身责任或减轻义务等关键性内容,若在合同签署阶段,运用了醒目的文字标记、符号区分或字体变化等特殊手段,以便对方能够显著察觉,同时依照对方要求,以普通人能够明白的语言对该条款进行解释说明,那么司法机构应判定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与解释责任。如果仅仅在协议上规定参与者在协议上留下署名就代表完全理解了协议条款,这并不能表明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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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东莞沙田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它应当反复应用东莞沙田律师,其次,由单方事先制定,再者,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商议,倘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逐条协商了条款内容,那么该条款就不能被视为格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个争议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素,进而排除该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可能性。法律允许使用固定条款,以固定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固定条款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原则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采用合理方法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重要条款,同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事先制定好的,供多次使用,签订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商量过的条款。

订立合同若使用标准条款,制定条款的一方需依据公平理念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沙田律师,同时要合理地提醒对方留意那些可能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重要条款,并且要按照对方的询问,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提出格式规定的当事人没有尽到提醒或者解释的责任,导致另一方没留意到或者搞不懂那些对双方影响重大的条款,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声明这些条款不算作合同的一部分。

高原东莞沙田律师

广东渊海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莞沙田,同时负责诉讼团队主办工作,从事法律领域工作超过十年,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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