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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保险合同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及格式条款注意啥?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保险协议是双方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其中一方为投保人,该方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依约定承担缴费责任,另一方为保险公司,该方与投保人签订协议,并依约定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网友咨询: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应注意什么?
曾燕媛东莞沙田律师解答:
签订保险协议,若选用保险公司设定的固定文本,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的申请表需附带固定文本,保险公司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解释协议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东莞沙田律师,对于条款中那些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并且与另一方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部分,如果合同成立之际,通过使用能够吸引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记,并且依照另一方的需求,以普通人能够明白的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那么司法机构应当判定其已经满足了“以合理方法实施提醒和解释责任”。如果只在协议上规定当事人签字就算明白全部条款,这并不能表示已经完成了应有的说明责任。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取消保险公司按规矩应尽的责任沙田律师,或者让购买保险的人和接受保险的人承担更多责任。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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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燕媛东莞沙田律师补充:
民事法律行为里某个部分无效,并不会波及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依然有效力。如果合同内容能够划分成不同部分,即有效内容和无效内容可以单独存在,一个部分无效不会波及其他部分的效力,那么格式条款的无效,不代表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整体无效。若格式条款无法与整体合同条款分离,则该格式条款会被认定作废,整个合同也应随之作废。格式条款一旦被认定作废,即视为自订立之初就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经确认作废,就会发生既往效力,导致该行为自开始实施起就失去法律依据,往后也无法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已经完成的法律行为,需借助返还物品、弥补损失等手段,让当事人财产回到行为发生前的原貌,若相关固定表述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因而失效,当事人亦可选用修正方法,促使其重新生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签订保险协议,若使用保险公司设定的标准文本,那么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申请表必须附带该标准文本,保险公司有义务向客户解释协议的条款。
对于保险合同里那些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部分,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别的保险单据上用显眼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还要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把条款内容讲清楚给投保人听;如果没提醒或者没讲明白,那个条款就不起作用。
曾燕媛东莞沙田律师
广东众大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东莞沙田执业,其工作重心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也负责审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同时还承担刑事案件的辩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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