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合理保护数据加工使用权益,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时间:2025-08-29 19: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第三点,要恰当维护数据加工利用的权益。根据《数据二十条》的条款,明确要确认并保护依照法规或契约取得的数据处理权,重视数据收集者、加工者等在处理数据过程中的付出与其他要素的付出,全面保障数据处理者运用数据以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某钢铁企业诉某网络商业企业权利纠纷案》(示范性案例264号)的判决原则清晰指出:数据管理者依照法规收集公司信息,采用达标的技术手段整理产生数据商品并适当运用,未对公司利益形成危害,相关公司要求数据管理者担负权利赔偿的,审判机关依法不予认可。这有助于促进数据依照法规合理运用,确保数据依法顺畅流动,进而推动数字经济稳健有序进步。

询问: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进行了修正。指导性案例262号、263号涉及不正当竞争争议案件。请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修正的当前情形下,这两起案例具体具有哪些指导作用?

调查结果揭示,与数据权利相关的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数量较多。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网络平台之间围绕数据资源产生的商业利益容易引发矛盾,特别是在数据归属、利益划分等问题上常常存在严重分歧。此类冲突通常源于市场角逐,因此多数被归类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另有一些方面,目前针对信息进行特别维护的法规还不够健全,信息的权利种类和保障方法还在尝试进步阶段。至于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法覆盖不到的相关信息,能够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补充维护。比如,著作权法维护的是具有匠心独运的脑力劳动产物,以及有一定价值但不具备匠心独运的音响影视制品等。依据此规定,创作成果、影音资料等数字化信息受版权法维护,但整合这些信息构成的数据集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却不能直接借助版权法加以保障。在此类情况下,若未获授权就采集并转移相关数据,实施严重模仿网络平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判定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因此,该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着重挑选了两个涉及不正当竞争争议的案例,分别是《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争议案》(指导性案例262号)与《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争议案》(指导性案例263号),由此构建起数据不正当竞争争议的审判规则框架。这项工作对于审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恰当处理数据权利争议具有关键作用。

必须留意,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中,针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制定了具体条款。因此,从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起,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据该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依法作出准确判断。尤其需要,各个审判单位在处理有关信息资源纠纷时,务必充分认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尤其是新加入信息条款的重要价值,参照本领域典型案例,认真执行相关审判任务,保证案件判决的成效。

咨询:案例编号265和266涉及个人资料权益争议案件。询问这两起案件对于强化个人资料管理具有怎样启示作用?

回答:个人资料涉及民众的根本权益,同时与数字化经济的进步、社会整体利益紧密相连。“数据二十条”强调要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指出对于包含个人隐私的数据,需要促使相关机构在个人许可的限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数据的收集、保存、管理和应用,同时要约束对个人信息的操作行为,禁止以整体授权、强迫同意等手段过度获取个人信息;此外,还要提升对个人隐私的防护水平,推动关键领域构建健全的长期保护体系,明确企业的责任,规范企业获取和使用个人隐私的方式。根据“数据二十条”相关精神,严格依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挑选了两个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争议的案例,分别是《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争议案》(指导性案例265号)与《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争议案》(指导性案例266号),以此满足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需求,构建个人信息数据争议的审判规则框架。

必须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这是实现数据依法顺畅流转的关键基础。“数据二十条”明确要求“对个人资料进行合规管理”“推动个人资料合理应用”,为健全个人资料管理规范提供了指引。这两个指导性案例围绕网络平台采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常见情形展开,着重探讨个人信息“告知—同意”原则的实际运用情况。案例从正面和反面两个角度,对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说明,有助于合理兼顾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积极构建安全可靠、规范有序的个人信息数据流转应用氛围。具体来说,以指导性案例265号为例,该APP主要提供在线课程视频播放以及相关图文、视频等内容,而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其核心服务所必需的部分。当网络平台或应用程序在用户注册登录环节采集资料时,若未提供不提交信息的替代途径供用户选择,即构成用户非自主授权个人数据,倘若用户因此控诉其隐私权受侵,司法机构将依法维护其权益。就指导性案例266号来讲,“预付后享”服务以启动信用支持为前提,相关信用提供方采集涉及个人信用或风险状态的资料,属于“达成、执行个人作为签约方的契约所必需”,因此信用提供方以侵害个人权利最小的途径获取用户相关资讯,并且对信息采集已履行说明责任,用户若认为该采集活动损害其资料权益的,审判机关将依法不予认可。

近些年,手机应用得到普遍使用,应用管理者搜集客户资料的现象十分常见,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渐渐增多,指导性案例265号就是一个涉及应用提供方过度获取客户资料,最终被法庭裁定为损害客户资料权益的案例。这也再次告诫众多应用程序管理者必须真正增强个人资料维护观念,必须依照民法典、个人资料保护法等法规执行,完善公司信息符合制度,保证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应用个人资料,防止逾越法律底线。

问:指导性案例267号属于执行实践中的典型个案,内容聚焦于网络平台账号的交接过程。该案例对于处理数据相关案件的执行工作具有哪些参考价值?

该指导性案例267号,涉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的网络平台账号交付执行问题。执行法院针对网络平台账号特性,依照相关法律,精确理解判决要求,认定在交付账号密码之际,必须同步变更实名认证信息,并联络平台提供协助,从而实现账号转移。这对于涉数据类执行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账号的交接落实到位,涉及实名信息的调整。审判环节的核心矛盾在于账号的归属,最终裁决判定该账号归某传媒公司所有,裁决要求移交账号及密码。账号的移交核心在于某传媒公司行使账号权利,依法实现对该账号的占有和控制,开展运营、使用及管理活动。网络平台账号的验证主要依靠真实身份信息的核实以及注册时手机号码的确认,即便只是获取了账号和密码,其他人依然能够借助已注册的身份资料和手机联系方法,重新设置账号的登录权限和密码,从而干扰到账号所有者对相关账号正常行使占有、管理、处置等合法权益。因此,执行机构判定,在提供账号和密码的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更新对应的实名验证资料。此案例的判决核心内容,进一步清晰化了账号密码交接的操作规范,强调要结合网络平台账号的特性,依照实名验证等法律要求,在账号密码移交之际,同步完成实名信息的合法更新。这一裁判原则有助于当事人准确理解账号交接的具体要求,并推动当事人与平台方共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具有显著的实践指导价值。

另外,如果义务承担者没有履行其责任,相关方能够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申请权利维护。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方在为客户开通网络接入、域名登记业务,或是办理固定电话、手机卡等网络接入手续,以及为客户供应信息发布、即时交流等功能时,在与客户确立协议或确认服务之际,必须让客户提交真实的身份资料。一般而言,调整网络平台账号的所有者资料,需依照相关准则,通过向平台递交申请、平台执行身份核实并公布主体信息变更等内容等步骤来完成。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义务人往往难以自行更改网络平台上的实名认证资料,这个案例就是典型事例,因为义务人确实面临履行困难,所以执行裁判机构应请求某媒体机构申请,通过联系相关网站进行配合,最终实现了涉案账号实名身份资料等内容的更新。这一判例的判决原则更加清晰,说明如果债务人没有完成上述责任,债权人有权向执行机构申请发出强制执行函,命令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修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资料。这种做法对于在必要时借助法律程序切实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性指导作用。

请问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公布数据权利司法保障的专项参考性判例。接下来,最高法院对于妥善处理涉及数据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有哪些部署?

答:最高法院将通过这个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引导各地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责东莞沙田律师,持续强化有关数据的案件审理和执行,以主动作为强化数据权利的司法维护,为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要增强对数据权利的法庭保障。依照法规处理有关个人属性、财物归属等和数据关联的权利及知识领域争议。精确判定涉及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情形。致力于形成无障碍、健全、稳固的数据环境。以此促进数字经济的有序进步。根据数字经济发展和产业数字化方向,基于司法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积极维护个人隐私与商业机密,促使数据在合规前提下顺畅流转,助力实体产业与数字经济的有机结合。

其次要增强与数据相关的案件审判工作指引。要求各地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准确领会本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要点和内在含义,切实完成相关案件的审判及执行任务。当前,需要针对数据归属界定、流通交换、利益划分、权益维护等核心议题,深入开展专项研究,适时颁布权威解释、相关规章,公布示范判例、参考范例、典型范例沙田律师,清晰界定审判依据、规范审判尺度,促进法律健全,为建立符合国情的数据产权规范体系,贡献司法实践与专业见解。

第三点需要强化法制宣传引导。要契合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根据涉及数据案件的特殊性,更新法制宣传的素材和方式,着重增强法制宣传的成效,为数据安全防护、合理运用、合规流转创造有利的条件。借助实例进行阐释,能够推动经营主体真正提升法律意识,加强信息从产生到应用的全程规范管理,保证信息获取途径正当、个人隐私防护充分、信息共享和买卖活动符合准则,切实保障数据资源所有相关者的正当权利,使社会大众更充分地享受到数字产业发展带来的利益。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