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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实体辩护要点及虚假广告罪轻罪辩护分析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涉及保健品欺诈的案件,从实体性辩护层面来看,金东莞沙田律师指出有三个关键辩护方向:对虚假宣传罪进行从轻处理沙田律师,主张从犯地位,以及就涉案金额进行辩护。其中,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其核心基础在于剔除部分涉案数额,从而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
一、虚假广告罪的轻罪辩护
在涉及保健品诈骗的案件中,进行轻微罪名的辩护,是争取获得大幅从轻判决的关键因素。过去一段时间,对于这类案件选择轻微罪名的辩护时,更常考虑的是非法经营罪,然而近些年,虚假广告罪变成了更为恰当的辩护方向。
近些年,涉及保健品领域的诈骗案件,在审判中转为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呈现出数量上升的态势,相关的判例我们在往期文章里已有部分提及,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是多重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层面。
有些企业售卖健康产品时,更加在意防止犯罪和减少危险,对售卖方法和工作人员的规范都变得严格许多,因此,即使司法机构判定为诈骗行为,也会有很多不能定罪的理由,难以公正判决;同时,许多案件中,被告方凭借充分的不属于诈骗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司法机构也能接受部分观点,采取从轻处罚的折中办法。
涉及健康产品的案件,如果判定为虚假宣传罪,最重可处两年有期徒刑;但若认定为诈骗罪,则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最严厉的处罚可能达到无期徒刑,两者之间的判决结果差异极大。
区分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的问题,我们在此不予详细阐述,许多司法机构认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而认定诈骗罪,其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该罪名适用对象特定,明确指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但很多司法机关认为保健品销售公司不属于此类,因此对其是否适用存在争议。某些司法机构觉得虚假宣传罪名不能全面评价相关健康产品销售模式及营销活动,甚至依照牵连犯理论,认为相关人士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其动机是为了售卖健康产品,所以属于方法与目标的关系,虚假宣传罪名无法充分评价涉案情形,因而判定构成欺诈罪。
金东莞沙田律师指出,这种案件的罪名辩护,关键不在于区分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如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硬要将两罪分开,反而更难说明前面提到的两点为何构成诈骗罪。
罪名申辩的关键,在于借助实际情形与证明材料,系统梳理、阐明涉事举动不符合欺诈罪成立条件的缘由,展开有针对性的罪名申辩。具备完备的证明文件,营销方式虽有夸大但并非完全捏造,商品是否具备实际效果,企业合法运营的规范条例,周期性核查与违规处理机制,以及退货换货的保障措施等正面信息,再加上诉讼程序上的辩护作为补充策略,能够否定诈骗行为的犯罪构成要素。
对虚假宣传指控进行辩护,关键在于运用充分理由证明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采取程序性抗辩手段,目的是让审判机关接受观点,若最终认定有罪,则寻求一种不损害主要利益的调解方案达成共识。
具体判例,以我们2018年办理的邱某案举例:
本案中,涉案公司被指控进行电信诈骗活动,以销售保健品、食品为幌子,采购了“玛咖牡蛎”等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将这些产品包装成具有治疗男性壮阳功效的商品,并进行了虚假的广告宣传,涉案金额达到了上亿元。
本案初始阶段,办案单位指控的罪名是欺诈行为,在辩护过程中,也涉及虚假宣传行为与欺诈行为的罪名讨论,但最终办案单位接受了辩护方的看法,采用了虚假宣传行为,并从轻判决。二、次要角色辩护
在涉及保健品诈骗的刑事案件中,针对某些涉案人员,以从犯进行辩护是一条更为奏效的途径。许多此类案件中,若当事人被定为主犯,将面临十年以上监禁,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然而,一旦被认定为从犯,刑罚通常会得到减轻,刑期一般在三到十年之间。再结合其他可以争取的从宽处理情节,甚至存在获得缓刑的可能性。
经手办理的诸多案件显示,剔除公司最高负责人,其余涉案对象大概能够界定为从犯角色。具体认定需依据当事人实际涉案情节,例如是否参与出资入股,是否掌握公司具体管理权限,以及对于销售活动发挥的实际影响程度等细节。
从犯的辩护主要见于总经销商层面,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少数股权持有者、部门主管、财务人员以及具体产品的合作经营者等,同时涵盖了其下属的分销商、协作商家以及平台运营管理者等相关人士。
在从犯的辩护过程中,更加侧重于事实和证据的实质性辩护,比如某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强行认定犯罪集团的情况,进而对涉案人员做出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三级划分,而忽略了在不认定犯罪集团的情况下,涉案人员仅为主犯、从犯的两级划分。这种划分方式很容易将本应属于两级从犯的涉案人员,强行归入三级主犯的逻辑框架之中。
这种看法在我们经手的湖北“宋某”等人案子里体现得相当清楚。在《起诉书》里,把销售部门的头儿和单品的搭档都当作主犯来起诉。经过一审时的辩护努力,法院接受了辩护方的看法,这些人最后被重新归类为从犯。
另外,在涉及总经销商相关平台或经销商的案件里,很多情况下会将类似经销商的负责人视为首要分子,不过,在众多案例中,若仔细分析这类人在相关销售活动中的具体责任和扮演的角色,就会发现这种首要分子的认定其实是不准确的。
在南京某鼎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在一审判决里,把经销商平台视作主谋,经过二审时的辩护,对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参与深度、影响轻重进行剖析,最终将这批所谓的“主谋”调整为从犯。
在咱们经手的山东李某等人的案件里,初审判决指认李某等人是分销渠道的主要管理者,并将其视为首要分子东莞沙田律师,经过二审期间的辩护,最终被判定为次要角色,这两起案件里,当事人原先被判处十年以上,后来调整到十年以下。
公司经理与财务人员的从犯辩护,在我们经办的河南卢某等人案中可见一斑。起诉书认定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主犯,建议刑期十四年。经过一审辩护争取,法院最终采信从犯辩护观点,当事人最终获刑五年。此案主从犯的刑期差异非常显著。
三、金额辩护,实现减轻处罚
先前已经讲过,在处理涉及保健品欺诈的案件时,如果金额辩护不以减轻处罚为前提,那就没有实际作用。
这类辩护理由多用于涉案金额接近不同刑罚层级的案件之中,比如五十万元以上的金额降至五十万元以下,或者在特定区域针对部分人员将六万元以上的涉案数额调整为六万元以下的情况。
在我们经手的四川刘某等人一案里,《起诉书》列出的涉嫌诈骗罪的产品共计四个,涉案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上下,在一审程序中,我们成功否认了两款产品的诈骗罪认定,最终法院裁定的涉案金额调整为四十万元左右,由此实现了对处罚的减轻。
金额辩护的具体做法,能够通过否定部分产品销售的诈骗罪认定、否定鉴定结论、否定电子材料、否定会计账簿,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方面来实现,个别案件也可能采用快递凭证与统计凭证比对的方法,借助数据证据彼此印证,从而排除部分存疑的涉案数额。
这三种辩护思路,是金东莞沙田律师在处理许多涉及保健品诈骗的案件时,根据实践经验提炼出的有效应对策略。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既有事实和证据的差异,也有司法机关不同审慎或宽容的处置倾向。针对具体案件,需要持续进行沟通,挑选最恰当的辩护方法,力求获得最理想的判决,这是我们辩护工作的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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