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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朱某某与某单位劳动争议案审理终结

时间:2025-08-29 19: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第3401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

朱某某,即申请人,与某单位,即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员会已经接收并处理。该案依法由仲裁员张俊单独负责审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某和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均出席了仲裁会议。目前,本案的审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朱某某提出,他是在2020年4月26日加入某机构的,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之后在2023年4月26日又进行了续签,合同期限届满,新合同继续生效,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执行,某机构大约在每月10号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个工资周期的报酬。2020年4月26日到6月30日的工作时段里,那个单位没有支付薪水,为了保障我的正当权利,因此提出以下要求:首先,那个单位需要支付2020年4月26日到6月30日这段时间的工资总额16123.28元;其次,需要明确证实我在2020年4月26日到2023年4月25日之间,与那个单位确实存在工作关系。

该机构声称:朱某提出的第一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支撑,企业每月都准时向朱某支付报酬,并未拖欠任何款项。朱某提出的第二项申请理由,企业确认在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并正常发放薪资。

经核实:朱某某表示他于2020年4月26日加入某机构,双方签订了工作协议,协议的有效期从2020年4月26日持续到2023年4月25日,他当时担任的是合同维护负责人,月薪为10000元,后来职务变更为行政负责人,在原有协议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新的工作协议,新协议的期限是从2023年4月26日持续到2026年4月25日,但由于他主动提出不再继续工作,因此双方的雇佣关系在2024年12月31日终止。

朱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提交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社保缴费信息证明》,《银行流水》,《录用通知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以及《知识产权承诺书及保密协议》。《社保缴费信息证明》表明,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个机构每月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银行流水》表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某个机构每月向朱某某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备注为“薪资或代发代扣”沙田律师,总金额为16123.28元,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该机构每月向朱某某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备注为“薪金或绩效”;《录用通知书》《离职证明》《知识产权承诺书及保密协议》表明,朱某某的入职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该机构表明其全资拥有另一家公司,并提交了《代发业务详细清单》与《另一家公司及该机构关联性企查查核实结果图》作为凭证。该机构确认朱某提交的这些文件确实无误且符合要求,承认在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与朱某有雇佣关系,并承认双方的工作关系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

朱某某承认某机构已经付给他2020年4月26日到6月30日之间的薪水16123.28元。本委员会在法庭上说明,既然某机构已经支付了这段时间的工资,那么是否应该取消第一项申请要求。朱某某表示不希望撤销第一项申请要求。

相关情况有当事人所述内容、庭审记录文件、《社保缴纳情况文件》《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职位聘用文件》《工作解除文件》《劳动关系合同》等材料佐证。

本机构主张:劳动纠纷出现时,个人提出诉求需自行承担举证义务。若与纠纷关联的证据由雇主持有,雇主有义务提交;若雇主拒绝提供,将须承受不利影响。

就工作关系而言,经核实的情况表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间,该机构每月向朱某发放报酬,同时从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该机构持续在本地区为其每月不间断地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每月为员工支付社保,通常以存在工作关系为基础,本机构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时间相互对应的部分,确认2020年8月1日到2023年4月25日双方确实存在工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中国领域内,雇主与雇员之间产生的若干纠纷,按照本法规进行处理,包括:关于是否存在工作关系的争议。这个案例里,朱某某和那家单位都承认2020年4月26日到7月31日之间有雇佣关系,公司同意朱某某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证明》《银行流水》《录用通知书》《离职证明》都是真的,双方对这段时间的雇佣关系没有分歧,所以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此本委员会不会处理朱某某要求确认2020年4月26日到7月31日和那家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仲裁申请。

就2020年4月26日到6月30日这笔薪水而言,朱某某确认某机构已经把16123.28元支付给了他,所以他再次向某机构索要这期间工资,既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委员会不予批准。

本次争议调解过程中东莞沙田律师,双方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具体条款,现作出如下裁决内容:

核实朱某某和那个机构在2020年8月1日到2023年4月25日之间确实有工作关系;

二、不予支持朱某某请求确认2020年4月26日到7月31日与某单位存在工作关系的申诉;

三、驳回朱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此项判定对该机构具有最终效力。倘若该机构能够证实此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列出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其有权在收到本判定书后三十天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定。朱某某若对本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于本判决书交到之日算起十五天内,向具备审判权限的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若超过这个期限没有提起上诉,本判决书将正式产生法律约束力。

仲 裁 员? ?张? 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靳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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