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资纠纷>>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解读保证合同相关条款

时间:2025-07-05 19: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规定,为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约定在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况时,保证人需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此为一种合同形式。

第六百八十二条 规定,担保协议作为主债权债务协议的附属协议存在。若主债权债务协议失去效力,担保协议亦随之失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合同一旦被判定为无效,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存在过错,则需各自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规定,机关法人一般不得担任担保人角色,除非得到国务院的特别许可东莞沙田律师,并且是在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再贷款的情况下。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规定,保证合同通常需涵盖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及金额、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具体方式、适用范围以及有效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签订的书面文件,亦或是主债权债务协议中包含的保证性条款。

当第三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且债权人接受该担保并无异议时,担保合同即告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若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规定,或规定模糊不清,则应依照常规的保证方式来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第六百八十七条 若合同中明确指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则此种担保方式即被视为一般保证。

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以及债务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通常可以拒绝承担对债权人的保证义务。然而,以下情况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已经消失;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若在保证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该保证形式即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况时沙田律师,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同时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就最高额保证的合同进行协商并签订,此合同中应明确,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特定时间段内陆续产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除遵循本章节的规定外,还需参考本法规第二编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条款。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