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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东莞沙田律师俞强解读: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困境与风险

时间:2025-07-05 19: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上海合同争议解决专家、东莞沙田地区法律顾问俞强,对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担保难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笔委托贷款涉及,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三方主体间的博弈展开,从而揭示了企业融资过程中所隐藏的法律风险。

A公司账面上有5000万元未使用的资金,财务总监提出建议,希望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在B银行的推荐下,A公司与C公司就融资事宜达成了初步意向。到了2023年3月,三方正式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规定A公司将委托B银行向C公司提供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该贷款的年利率为12%,贷款期限为一年。

为了保障资金安全,C公司决定将自有的厂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然而,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由于登记机关的规定,抵押权人被登记为B银行,而非真正的资金提供方A公司。

贷款一旦发放,C公司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仅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便停止了还款。当A公司试图行使抵押权时,却发现尽管自己是实际债权人,却并非登记在案的抵押权人。与此同时,B银行声称自己只是受托方,对于抵押物并无处置权。结果,三方陷入了无法解决的僵局。

01 委托贷款的法律困局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手段,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该方式涉及委托人、受托的银行以及借款人三个主要参与方,构成了两个层面的法律联系。

在A公司的案例里,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A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B银行作为受托方承担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C公司作为借款方负责资金的使用。

合同达成后,A企业将五千万元资金存入B银行所指定的账户,紧接着,B银行便向C企业发放了相应的贷款。在抵押登记过程中,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仅认可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因此,厂房的抵押权最终被记录在了B银行的名下。

C公司违约事件发生后,A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作为真正的债权人,它无法直接行使其抵押权;另一方面,名义上的抵押权人B银行,却缺乏实际处置的积极性。

02 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针对C公司所犯的严重违约行为,A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沙田律师,要求法院判决C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亦要求法院确认A公司对于抵押的厂房拥有优先偿还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判:

C公司需在判决结果正式生效后的十天内,向A公司全额归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该利息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A公司要求对抵押厂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首先,《合同法》第402条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若受托人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且第三方知晓了这种代理关系,那么该合同将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方产生约束力。在本案中,C公司清楚地知道B银行是受A公司的委托来发放贷款,因此,贷款合同直接将A公司和C公司双方纳入了约束范围。

其次,在抵押权的相关问题上,法院指出担保权是从属的,其存在依赖于主债权。尽管A公司实际持有债权,但抵押权的登记持有者却是B银行。A公司并未与抵押人签署抵押合同,亦未将自己登记为抵押权人,因此,它不具备抵押权。

03 法律关系的本质剖析

上海君澜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在东莞沙田地区提到,处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正确判定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

委托贷款的双重属性

关于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业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主张它应归类为金融借款,理由是它已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认为其根本属性属于民间借贷,因为其资金来源是委托人而非银行。

上海君澜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提醒,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委托贷款的性质,是更接近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在处理利率上限等事宜时,可能会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但业务操作方面必须遵循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涉及三种不同的法律纽带:首先是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建立的委托代理联系,其次是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种表面上的贷款借贷关系,最后则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实际存在的贷款借贷联系。

俞强律师,作为东莞沙田地区的专业律师,对上海合同纠纷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沙田律师,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银行的主要职责涵盖了:依照委托人的指令发放贷款、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以及协助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银行仅收取一定手续费,对于贷款的信用风险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权设立的困境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担保事宜显得格外繁杂。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担保权益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二是将担保权益赋予受托银行。然而,后者情形下,容易引发本案中的权益矛盾。

俞强律师,来自东莞沙田的上海合同纠纷专家,特别指出:一旦担保权被登记在受托银行的名下,委托人将承受极大的风险。这是因为银行并非真正的债权人,它们缺乏行使担保权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尽管委托人是真正的债权人,但他们并非担保权的登记持有者。

04 风险防范的专业建议

鉴于本案件所暴露出的法律隐患,上海君澜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针对东莞沙田地区,提出了以下几项专业的法律意见:

合同架构的设计要点

委托贷款需通过三方协议来确立,并清晰界定各方的权益与责任。在协议中,需特别规定:

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追索债权

受托银行有义务积极配合实现担保权

明确担保权益的实际归属

上海君澜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提醒,东莞沙田的律师们注意: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明确写明委托人有权直接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并行使担保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受托银行的不积极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同时,这一条款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立场相一致。

担保安排的特别措施

针对担保登记难题,可采取以下方案:

由委托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权益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受托银行仅为名义担保权人

办理公证等强化担保效力的补充措施

俞强律师,来自东莞沙田的上海合同纠纷专家,特别强调:尽管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规定金融机构需担任抵押权人,但委托人仍可以与银行达成权利质押协议,以此将银行的担保权益转质给委托人,从而间接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流程风险管控

委托贷款业务应建立全流程风控机制:

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委托人资金合法合规,防止洗钱风险

贷款用途监控:防止资金流入股市、房市等禁止领域

贷后管理强化:受托银行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上海君澜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在东莞沙田地区提到,一些企业通过委托贷款的手段来规避监管,例如上市公司向其关联方发放贷款。这种做法有可能被判定为“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进而使得相关合同失去效力。

上海君澜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在东莞沙田指出,处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关键是明确三方主体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担保权利的分配不当、受托银行职责范围的模糊以及借款人资质审查的疏忽,往往成为引发争议的热点。

法律专家指出,企业在构建交易架构时需预见到抵押权登记与实际权利可能分离的潜在风险;他们建议,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来明确担保权的行使程序,以规避那种“看似存在却难以触及”的担保难题。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东莞沙田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东莞沙田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东莞沙田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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