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atianlsh.com 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2022年张某向李某借款百万,到期未还起纠纷,法院咋判?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2022年3月,张某面临资金链紧张的问题,遂向李某借取了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商定,借款的期限为六个月东莞沙田律师,并且利率设定为每年12%。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履行,张某与李某共同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张某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如约归还本金及利息沙田律师,那么他将把自己在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以此作为债务的清偿手段。合同达成后,李某向张某进行了100万元的转账,张某随即出具了借款凭证,并且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及备案程序。
2022年9月,借款到期之际,张某因经营不善未能如期归还。面对李某的多次催促,始终未能达成还款协议,李某无奈之下只得将此事诉诸法律。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张某必须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将涉及的那处房产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李某坚信,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已经完成了网络签约备案,具备法律约束力。由于张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张某则辩解称,签订此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担保借款,而非真正的房屋买卖。他愿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拒绝直接进行房屋的过户。
合同中规定的房产售价与贷款本金数额相等,同时并未提及支付期限、交房条件等常规买卖合同应包含的条款。合同内具体指出:“若张某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本合同将自动终止。”所涉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大约为150万元,显著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100万元价格,显得极不合理。李某仅向张某支付了100万元作为购房款,并未涉及其他任何购房款项的往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23条内容,若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中约定以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则该案件应依照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在本案中,双方的法律关系确立为民间借贷,而买卖合同则具有担保的特性。李某提出要求执行买卖合同的诉求,但这一诉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于是,法院向其说明了情况,并建议其将诉讼请求进行调整,改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法庭的说明下,李某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将诉讼请求修改为: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共计6万元。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以下裁决:张某与李某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仅作为担保手段,不具备物权转移的效力;张某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6万元。若张某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还款责任,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对相关房产进行拍卖,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得赔偿(该赔偿需通过另行提起的诉讼程序执行)。
总结来看,“让与担保”是指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提供担保,然而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变动。法院必须深入剖析合同表面,挖掘其真实意图。依据《民间借贷规定》中的第23条,这类案件应当依据借贷这一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以防止债权人通过买卖关系来规避《民法典》第401条所规定的禁止流押禁令。若债权人打算设立担保,务必采取合法途径(例如抵押登记),以免合同性质上的纠纷导致权益受损;而对于债务人,若主张担保条款无效,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借贷还款义务。
案例启示
本案例充分展现了民间借贷领域中“房产作为债务偿还担保”的普遍潜在风险。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深入审查,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并彰显了以下几项规则:
禁止以流押方式操作:债权人在未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前,不得直接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定途径来执行其债权。
程序上,法院需明确法律关联,并准许诉讼参与方调整诉讼要求,以防止出现“同一案件两次诉讼”的情况。
东莞沙田律师简介
王同林,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担任北京市浩东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攻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领域,对相关法律有深入的理解。他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方面,具备出色的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东莞沙田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