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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上班路上出事故,修车费外竟有停工损失费,肇事方担责咋认定?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在赔偿修车费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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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是否应当承担误工的赔偿责任?
法院应如何认定?
近日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车主索要“停工损失费”
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侯鹏(化名)所驾货车与林杰(化名)所驾小车在等待红绿灯期间不幸相撞,导致林杰的车辆遭受严重损害。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侯鹏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侯鹏已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报案,并申请了相应的赔偿。
侯鹏将后续赔付事宜委托给保险公司处理之后,便不再过问事故后续进展。经过数月,侯鹏和保险公司均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事故发生后,林杰自行将车辆运往异地进行修理东莞沙田律师,由于维修时间长达11天,这使他无法正常工作,因此林杰将侯鹏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要因停工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包括误工费和交通损失费,总额为6270元。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指出侯鹏所操控的涉事车辆已投有交强险及特种车辆第三方责任险。然而,保险责任仅限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赔偿损失,对于林杰提出的关于“停工损失”的索赔要求,并不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畴之内。据此,保险公司认为侯鹏应自行负责赔偿林杰的“停工损失”。
02
争议焦点
本案例的争论核心集中在:林杰所提出的误工赔偿金、交通损害赔偿金等要求,是否具备法律支持的基础,以及这些要求是否应当被认可?
03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杰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若未造成人身伤害,通常不涉及误工费的赔偿。在本案中,林杰所遭遇的交通事故并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故其提出的“停工损失”赔偿缺乏法律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林杰将受损车辆运送至异地进行修理,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过路费和燃油费,这些费用是车辆维修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合理开支。同时,在车辆维修期间,林杰还需承担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考虑到林杰的车辆维修时长以及当地的交通费用标准,法院在综合考虑后,决定酌情支持林杰因车辆维修而产生的过路费、燃油费以及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总计831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我们在进行车辆救援与修理时,必须坚守诚信为本的原则,同时严格依照必要性与合理性标准,这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救援与修理工作应尽量在附近完成,以减少额外费用的产生。
异地维修引发的额外支出是否应得到补偿,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异地进行维修时,严格遵循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车辆遭受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优先考虑在事发地附近进行修理;若当地不具备维修条件或受到技术限制,则应选择邻近地区进行维修。此外,若事故发生在异地,为了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额外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在综合考虑后,若返回当事人住所地修理更为合理,同样可以选择异地维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若因侵害他人导致人身伤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支出,以及因伤者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若伤害导致残疾,责任人还需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责任人还应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计算误工费需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其收入水平。具体而言,误工时长需参照受害者接受治疗时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来确定。若受害者因伤致残导致持续无法工作,其误工时长可计算至评定残疾等级的前一日。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沙田律师,误工费应按照其收入实际减少的部分来计算。对于无稳定收入的受害者,应依据其过往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若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考受案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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