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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韩某某治疗费用合理性法医临床鉴定案

时间:2025-06-07 19: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交通事故受害人韩某某事故后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

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编号:)

【案情简介】

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沙湾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韩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所花费的治疗费用是否合理进行了鉴定。

【鉴定过程】

2020年10月10日,沙湾县人民医院通过X光检查发现,患者的左腕部位存在骨折情况;而左手部的X光平片检查并未显示出明显的骨折或脱位迹象。同样在当天,通过CT线检查,结果显示患者颅内没有脑出血或脑挫伤的情况;但右侧颞部和额部的软组织出现了肿胀;同时,双侧基底节区以及放射冠区有腔梗灶;左眼眶内侧壁出现凹陷;颧弓没有异常表现;而右侧面部软组织肿胀,并且伴有积气现象。2020年10月10日,沙湾县人民医院的CT检查结果显示,患者胸部没有发现明显的肋骨断裂或液气胸现象,但右肺中叶有索条影,主动脉和冠状动脉均有硬化,纵膈内淋巴结增大,胸12椎体出现了压缩性骨折,左侧肾脏存在囊性病变,同时考虑右侧肾脏可能有钙化。同日,沙湾县人民医院进行的腹部B超检查发现,患者患有脂肪肝,胆囊壁不甚光滑,胰腺、脾脏、双肾以及盆腔内均未发现异常情况。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收的住院病历(编号:),记录了患者于2020年10月10日的入院信息。患者主诉因车祸导致右眼受伤,受伤时间已超过5小时。专科检查显示,患者卧床无法自主活动。床旁检查发现,视力OD为0.3,OU也为0.3。眼压OU Tn,右侧颜面部出现肿胀。在右眼下睑鼻侧,可见大约5厘米的斜行裂伤,裂伤延伸至内眦部,肿胀明显。被动开睑时,观察到结膜充血水肿。角膜保持透明,前房清晰,瞳孔圆形,直径大约为3毫米,对光反射正常。然而,由于其他病人无法配合检查沙田律师,左眼睑无松弛下垂现象,结膜未见充血水肿,角膜同样透明,前房周深,房水清澈,瞳孔圆形,直径约3毫米,对光反射良好。患者左上肢腕部出现不规则的皮肤裂缝,伴有肿胀和出血现象。在2020年10月10日进行的心电图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心律为窦性,存在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以及心室复极时间延长。而2020年10月12日的X光检查则揭示了左膝关节出现了退行性变化,疑似患有左侧膝关节内的滑膜性骨软骨瘤病,并且左侧桡骨远端在石膏外固定术后出现了骨折。2020年10月13日的CT检查结果显示,首先,在右侧基底节区、双侧外囊区、辐射冠区以及半卵圆中心区发现了腔隙性脑梗死;其次,存在脑萎缩现象;再者,双侧侧脑室前、后角旁的白质区域出现了脱髓鞘样改变;此外,右侧眼睑区有软组织损伤;同时,右侧颜面部和额部皮下软组织出现了血肿和积气;另外,右侧额颞顶部和左侧颞部软组织呈现肿胀状态;最后,右侧胸锁乳突肌也出现了肿胀。7.双侧颈部及颌下区域的淋巴结呈现轻微的肿大现象。8.双侧上颌窦出现了炎症反应。9.左侧尺骨和桡骨远端部位骨折,目前已完成石膏固定治疗。2020年10月14日的MR检查结果显示,患者胸腰段椎体出现了骨质增生现象,腰4椎体局部有脂肪堆积;胸9、12椎体呈现压缩性变化;腰椎出现了退行性改变;腰4-5椎间盘、腰5-骶1椎间盘发生变性、膨大,并向后方局限性突出,导致相应层面的后方椎管狭窄;胸12-腰1、腰3-4、腰4-5椎间盘同样出现变性、膨大。2020年10月20日的骨密度检测结果表明,进行了脊柱腰椎的正位检测,以及双股骨的检测。同日进行的X光检查结果显示,左侧尺桡骨远端存在骨折,并已进行金属内固定手术;同时,左侧桡骨中段也遭遇了骨折,并安置了金属支架。2020年10月26日的MR检查结果显示,第八、九、十二胸椎存在骨损伤及轻度压缩性骨折,相应的椎管未见狭窄,与2020年10月14日的MRI影像相比,无明显变化;腰椎间盘出现变性现象;胸椎部位出现骨质增生;胸椎多个椎体内有局限性脂肪堆积。2020年11月1日的CT检查则显示,结合病史分析,第八、九、十二胸椎已进行过手术;胸椎部位同样存在骨质增生。2020年11月2日,通过X线检查发现,结合患者的病史,胸部第八、第九、第十二椎体曾进行过手术;同时观察到胸椎有骨质增生的现象。推测患者右侧第六、第七肋骨存在陈旧性骨折。在2020年10月10日,患者接受了右眼下睑裂伤的清创缝合手术,同时进行了下泪小管的探查、内眦成形以及结膜裂伤的清创缝合。紧接着,在2020年10月11日,对患者进行了皮肤及皮下组织的非切除性清创处理。2020年10月19日,患者接受了桡骨骨折的闭合复位及外固定支架固定手术。紧接着,2020年10月28日,又实施了经皮椎体球囊扩张成形术。最终,在2020年11月3日,患者顺利出院。在此次治疗中,医生对其进行了如下诊断:首先,胸椎存在骨质问题;其次,桡骨远端遭遇骨折;再者,右侧泪小管出现断裂;此外,上肢皮肤有裂伤;还有肋骨骨折;右侧眼睑也受到损伤;同时,患者还患有高血压;并且,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也是其病症之一;最后,骨质疏松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分析说明】

(一)关于医疗费审查的鉴定原则:

在法医学领域,对存在争议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时,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准则:首先,以客观的损伤情况作为评估医疗行为的起点;其次,参照临床诊疗和护理的规范与常规;再者,以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为准绳;同时,严格把握“必要性”、“针对性”以及“适时性”的原则。此外,在处理伤病并存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审核案件时,还需深入分析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损伤与疾病间无直接关联,治疗时若同时处理伤病,则医疗费用的计算应仅限于损伤部分;若损伤使原有疾病加重,表明疾病与损伤存在一定关联,需评估外伤的介入程度,治疗损伤的费用应全额认定,而治疗疾病的部分则根据介入程度的百分比来认定;若损伤导致其他疾病(例如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发生,即疾病与损伤存在完全的关联,那么治疗损伤和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应全额认定。

(二)针对胸椎骨折、骨质疏松症、高血压疾病以及冠心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

骨质疏松症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骨骼问题,其特征是骨密度降低、骨组织微观结构受损,从而使得骨骼变得脆弱,容易发生骨折。这种疾病可能出现在任何年龄段,但尤其常见于绝经后的女性和年纪较大的男性。它属于被鉴定者自身的健康问题,与此次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关联。

经影像学检查确认,患者第8、9、12胸椎存在骨折,这起骨折是近期发生的,且与所遭遇的车祸存在明确的关联性。

高血压主要表现为动脉血压的持续增高,它是一种慢性疾病;冠心病则是由于冠状动脉血管发生动脉粥样硬化病变,导致血管腔狭窄或阻塞,进而引发心肌缺血、缺氧甚至坏死,这两种疾病均属于被鉴定人原本就存在的疾病。高血压和冠心病患者若遭遇诸如惊吓、恐惧或疼痛等外界刺激,其身体会启动生理应激反应,导致心跳加快、血管收缩,从而可能加剧高血压及冠心病的症状。在本案中,鉴定对象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受伤且发生骨折。外伤和手术等因素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或加剧其高血压和冠心病的症状。因此,鉴定对象在住院期间因高血压和冠心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东莞沙田律师,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联。据此,其医疗费用的产生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可考虑为25%,此比例仅为参考。

(三)关于住院费的合理性:

在临床实践中,针对普通骨折病人的治疗方案通常涵盖早期非手术的保守疗法以及手术疗法。保守疗法涉及使用夹板或石膏进行固定、骨牵引等措施;而手术疗法则包括切开或闭合复位后,利用螺钉、钢板、髓内钉、外固定架等内外固定物进行固定。术后,患者将接受止痛、活血化瘀、抗炎、抗凝以及促进骨折愈合等相应的对症辅助治疗。若患者并存有若干可能干扰手术进程或术后健康状况的内科病症(诸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则必须于手术前对相关疾病进行详尽的检查、评估、治疗、有效控制,并在手术过程中持续监测,术后还需继续加强控制,以防这些病症对骨折愈合造成不利影响或加剧患者原有疾病的严重程度。

经过对病历和费用明细的审核,以及依据前述疾病与损伤之间的因果联系分析,鉴定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首先,所用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用于治疗高血压,其费用总计119元,与车祸引发的病情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故建议根据其参与度来划分责任;其次,住院期间使用的碳酸钙D3片、骨化三醇软胶囊以及鲑降钙素鼻喷雾剂,均为治疗骨质疏松的药物,而由此产生的检查费用,即双能量X线骨密度测定的费用,共计326.53元,与车祸无直接关联。在住院期间,患者服用了益气维血胶囊以缓解头晕目眩和神疲乏力等症状,该药的费用为113.28元。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这种药物与车祸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其他用药和治疗措施都是针对患者骨折、镇痛、预防血栓和抗感染等并发症进行的,这些措施遵循了“必要”、“对症”及“适时”的原则,符合相关的诊疗技术规范和伤情需求,相关费用也未超出损伤病情所需的范围。

【鉴定意见】

审查结果显示,该事故间接引发的费用共计119元;与事故无关的费用为326.53元;另外,没有证据证明113.28元的费用与事故中的外伤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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